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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状态的认定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185    时间:2014/02/12

       一、法院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掌握规则

       应注意,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离婚案件都会遵循这样的规则,就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判决离婚的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自然不会准予离婚,这就是目前法院在是否判离上的基本规则。

      以上规则,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该来说,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实践中,即使当事人的案情符合法定“可以”判离的情况,律师也不要给予委托人太多的希望,毕竟“可以”判离,也“可以”不判离。给委托人过大的希望,若案件结果没有达到律师分析的结果,往往当事人会归责于律师当初的判断或承诺。

      实践中,有些律师认为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委托人再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实践中,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虽然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概率较大,但毕竟不一定符合必然判离的法定条件,若第二次法院仍不判离,律师即使建议当事人上诉,结果也往往没有改变。

       一般来讲,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也会很慎重考虑是否判离,律师遇到以下情况的案件要格外慎重,不要给当事人过于肯定的承诺。

       1、军婚的。军婚受到保护,新中国建立之前就形成的原则,现在依然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中。对于军婚,如果没有法定判离的情节,军人一方又坚决不肯离婚,即使是第二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不大。

       2、当事人住房困难的。若当事人离婚后住房没有着落,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问题,法院也会格外慎重。

       3、老年人离婚的。老年人离婚,涉及法律和实际问题较多。一般老年人,特别是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案件中,一方或双方往往已没有再工作,退休在家,也没有能力再购房,离异后,很难再婚。对于老年人离婚的,若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也会相对慎重。

       4、一方当事人有特殊生活困难的。比如,一方有工作能力,收入较高;另一方没有工作能力,或没有基本的收入能力,但为家庭作出了较大贡献。一旦离婚,另一方没有收入来源。这种情况下,即使一方第二次起诉离婚,但法院还是会以调解为主,慎重判离。

      5、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易做出极端行为的。比如,以自杀、无理上访、投诉等方式给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施加压力的,法院一般还是要酌情考虑这一因素的。

       二、律师在法院认定感情破裂观点中的影响与作用

       实践中,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则对于律师来说相当重要。律师接手一个离婚案件,特别是对于原告的委托,原告往往寄希望于早日解除婚姻关系。而委托人向律师支付了代理费用,就希望和信赖律师能帮助其实现这一目的。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就应该向委托人讲述关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法律规定,并给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适当降低委托人的期望值。

       其实,有时候,委托人的期望值源自律师给予的信心。因为实践中也有个别律师为达到成案的目的,不切实际地向委托人流露一些信息,有意夸大律师的作用,曲解法律的规定理解,从而使当事人盲目产生过高期望。还有的情况是因为有的律师很少承办婚姻案件,对婚姻案件法院判案的特点不熟悉,或者对收集证据的证明力赋予过高的期望,造成案件结果与当初的判断相背离,甚至引发委托人的投诉。

       律师在掌握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规则后,可以围绕这一规则为当事人做一办案的筹划,比如,将离婚过程计划分成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和任务有哪些,律师和委托人分别应作好哪些事情,在让委托人做好离婚需要最长期的心理准备前提下,再一起积极努力,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心理对抗的技巧策略,以及通过对共同财产的保护等角度,给对方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降低对方当事人的心理期望值,使对方当事人认识到“离婚是必然”、或“靠拖时间迫使我方让步”的目的是不能达到的,这样,在诉讼过程中渐渐缩小双方差距,达到通过调解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三、法院在衡量“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考虑的因素

       1.看事实。如果案件本身就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会按照法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决判离婚。如果案件本身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离。

       2.看态度。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犹豫不决,一再反复,考虑再三,法院一般会给与当事人一次机会,让当事人再有几个月的时间充分考虑是否解除婚姻关系。

       3.看法律。若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法定判离的条件,如果被告坚决不离,法院是否就不判离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具备法定判离的条件,法院一般很难判离。哪怕另一方很明显是在故意拖延时间,给对方施加压力。因此,另一方即使内心具是想离婚,但是由于出于某种目的,在庭审时只要坚决反对离婚,一般法院调解不成,是很难判离的。

       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法官也明知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已不可能再继续,但苦于证据不足,不会轻易判离。之所以讲“不轻易”,是因为基于目前的离婚审判模式之下,法院的判决已形成一个固定的程式。比如,在不符合法定判离条件的情况下,原告的第一次诉讼,法院审理后基本上是判决不离。如果一个法官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虽然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就案件具体情况而言,已不可能和好,遂即判决离婚。就会面临一方当事人上诉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可能。而法官承办的上诉案件多少,在某些地方往往会影响法官业绩,并且面临二审改判或发回的可能,因此,对于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法定判离条件的案件,如果法官是基于自己的内心判断而判决离婚,可能会面临比判决不离较大的风险,因此,从法官的角度,判不离比判离的麻烦少得多,因而对于当事人第一次诉讼离婚的请求,一般不会予以支持。造成这种局面,主要在于二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由于几千年“宁折一座庙,不破一门亲”的观念,以及婚姻维系社会稳定的认识,长期对法院的影响所致。

       第二,我国审判模式是“依法”办案,而不是“依判例”、“依内心确信”判案。既然“以法律为准绳”,在审判实践操作中,自然形式会显得生硬,不灵活,不尽人情。

       因此,掌握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的法律应用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律师把握案件结果、制订代理策略、控制委托人的心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应注意“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与法定判离是二个不同的概念,实践中,虽然婚姻无效的情形相对较少,但律师也应予以注意。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因而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是一种违法婚姻。我国法律将重婚、近亲结婚、疾病婚作为绝对无效,无效是对违法行为的治裁。当今的无效婚姻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已由传统的制裁作用发展为制裁与救济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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