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有限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的分割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242 时间:2014/03/04
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第16条规定:
(1)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以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案中,查明,许某与其母在某经济园区注册成立公司,许某投资款为人民币40万元。对于王某要求分割公司出资款的要求,许某的辩称为该出资实际为经济园区掂资,其并未实际出资,因此,要求驳回对王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许某按其出资额补偿王某人民币20万元;二审法院中,经过调解,许某向王某补偿人民币2万元,此案了解。在该案的评析中,法院认为,“在分割出资额的折价款之前,应当明确,出资额具有盈利与风险并存的特性。股东一旦将财产作为出资额投入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持有出资额而获利益,如果公司利润分红和破产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等,但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离婚诉讼中出资额折价款的分割,应该以评估或者审计得出的现值为依据:即出资额归股东一方,另一方得相应的折价款或补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