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有企业集团经营管理形式的发展及沿革
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历经了从行政管理方式到产权管理方式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有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母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主要包括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等关系,没有形成出资与被出资的产权关系。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了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的概念。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与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以及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集团逐步形成了由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成员子企业行使重大决策、产权管理、资金管理、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对其下属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管控模式。
(二) 国有企业集团集中管理模式的主要特征
1.在公司治理方面,国有企业集团具有“二元制”管理体系,除受《公司法》体系的法律规制外,还需同时遵从国资监管方面的规制。一方面下属子公司具有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下属子企业的部分经济事项需要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决定。
2.在制度制定方面,集团公司(母公司)通过顶层制度安排,对下属企业的制度制定、经营决策、运营管理等事项实施管控,母子公司之间根据适用范围、效力等级等,建立分级分类的制度管理体系。
3.在审批权限方面,集团公司(母公司)对下属企业的人员管理、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及借款、国有资产交易、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减资等重大事项实施审核、审批。
4.在财务管控方面,集团公司(母公司)或对下属企业财务、资金等进行归集管理,主要体现在通过内部资金中心、结决算中心、资金池等方式对集团及下属企业的银行账户、资金、预算约束等事项进行集中管理、调配和归集,维护集团的资金链安全和资金整体平衡。
5.在业务管理方面,集团公司(母公司)对下属企业的业务进行指导,并参与部分日常经营性事项的决策,部分集团公司(母公司)还与下属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类似或相同的业务,在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关联企业间同时参与某类合同的履行,此类方式在业务相对集中、单一的国有企业集团中较为明显。
5.在人员管理方面,一是部分集团内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公司任免,二是部分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部分关联企业采取“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模式。
6.在股权结构方面,部分母公司(集团公司)与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存在多层嵌套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关系。这类特殊关系主要是从处于末次级别的下属子公司向上溯及直至集团公司,虽然具有多层架构,但是其各自的股东均为单一股东。
(三) 集团型国有企业对下属企业的特殊管理形式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集团根据主业及功能定位设立下属各级独立运营的子公司,但也存在以下较为特殊的类型。
1.通过委托经营管理模式实施管理的SPV公司。此类SPV公司一般是指,为开展特定经营事项的需要在集团公司内部设立SPV公司,该等SPV公司不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除设立时期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个别经办人员之外,不具有其他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通过与股东或者集团内部其他企业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由受托人行使SPV公司的管理权,SPV公司只履行用印和资金拨付职责。
2.作为出资通道/出资工具而设立的公司。此类公司全部的经营活动是配合集团公司或集团内部某一主体开展特定业务,此外并无其他的独立经营活动,该类公司无经营收益,其资产的唯一来源是股东出资,且实际控制权由上级公司所掌握,上级公司以该类公司主体进一步开展对外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