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述及的交易模式下, 租赁物的融资属性是显而易见的,争议的焦点在于能否确定这种模式存在融物属性呢?也就是,首先,“占有改定”方式是否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其次,承租人以租赁物为出租人提供抵押是否有物权效力?
(一) “售后回租”方式的所有权转移判断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一个重要的融物特征在于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即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处,由租赁物来担保租赁债权的实现。本文案例中,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仍登记于承租人名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承租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出租人,由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因发票开具、是否上牌登记、上牌登记在何方名下而改变。
对于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转移所有权的约定能否认定为租赁物所有权发生转移了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不动产融资租赁物而言,仅合同约定所有权由承租人转移给出租人,而未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肯定不应认定出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是对于动产融资租赁物而言,没有发生租赁物的实际交付,而仅仅通过合同约定能否认定发生了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让效力。因此,这种不实际转移占有而仅仅约定转移所有权,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虽然租赁物一直在承租人处,但是出租人提供资金融通后,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了所有权的归属,符合双方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发生了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从而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售后回租”模式下约定的占有改定方式发生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
(二) 出租人“自物抵押”的物权效力判断
“自物抵押”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即动产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为了租金债权的顺利实现,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行为。《民法典》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因此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删除了对于“自物抵押”的规定。所以,针对“售后回租”模式下当事人对于租赁物的抵押担保约定,有观点认为,“自物抵押”是在出租人自己的物上为自己设定的抵押权,如果承认“自物抵押”的物权效力,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在承租人违约之后,出租人主张以抵押物优先受偿必然会出现“卖自己的东西还别人欠自己的债”的悖论。[注4]也有观点认为,目前法律并未对“自物抵押”作禁止性规定,且出租人对租赁物办理抵押登记,也是对自身债权的一种保护,不宜被否定。
笔者认为,本文案例之所以会采取“售后回租”方式,是基于大型汽车这种动产的特殊性,对于挂车、牵引车等大型车,能登记在哪些企业名下以及限额是有规定的,所以实践中,往往很多提供融资租赁的公司无法将所有租赁物登记在自己名下,只能登记在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自己找的上牌公司名下,这种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签订了“回租”协议,承租人以“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转移车辆所有权,但车辆所有权还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抵押登记,出租人无法防止承租人自行出售该租赁物,出租人更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出租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双方办理了租赁物的抵押登记,在承租人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对该租赁物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应认可其物权效力。
(三)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法律性质之认定规则
行文至此,结论已不言而喻。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有真实的租赁物,且租赁物完成了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移转的前提下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租金支付金额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融资利率保护上限约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都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其有着一定的认定规则。
1. 有适格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规则之一就是有适格的租赁物。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书面约定其属性为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但并无实际的租赁物,事实上也不存在租赁物的买卖交易。出租人的所有权与承租人的使用权也均无实物载体,因此,对于没有实际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而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2. 发生租赁物的所有权移转
售后回租合同中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亦实际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的规则之二。对于物权变动以变更权属登记机关登记为要件的标的物,应依法办理标的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登记情况确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是否实际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当然,当事人之间亦可以通过协议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
3. 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对价存在对应关系
租金的构成应是租赁物的自身价值以及融资成本与合理利润之和。如果租赁物的价值远远低于租金的对价,如以100万元的租金价格来租赁一个价格几万元的设备,那么就是仅有融资之实,而无融物之实,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借贷,而不是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