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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女性叙事
作者:    访问次数:39    时间:2024/09/30

摘要:对近代中国女子法学教育的发生和发展史进行溯源性的回顾和梳理,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发端于清末维新派人士创立的新式女学。民国肇建之初,为因应女性知识精英发起的女子参政运动,一批法政女校陆续设立;惜因政局跌宕,始于民国元年的法政女校创办热潮最终以锐进锐退的方式而告终。20世纪20年代,随着新一批女子法政讲习所的开设,以及法政院校纷纷开放女禁,沉寂十余年的女子法学教育遂重焕生机。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日趋成熟,女子法学教育亦渐入正轨。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艰辛而曲折,客观上促成了中国初代女性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促进了中国近代女权事业的发展,并为当时世界范围内女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鲜活的“中国经验”。

关键词:近代中国;法学教育;法政女校;法律职业;女性叙事


目    次
一、清末新式女学中法学教育之初萌
二、民国初期女子法政教育的勃兴、顿轭及复苏
(一)民国肇建之初女子法政教育的锐进锐退
(二)20世纪20年代女子法政教育之复苏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子法学教育的逶迤推进
四、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意义
(一)促成了中国初代女性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二)催生了中国早期的女性法学教员群体
(三)推动了中国近代女权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肇端于同治七年(1868年)京师同文馆“请美人丁韪良(W. A. P. Martin)讲万国公法”。甲午战后,中国法科留学事业逐渐兴盛,赴日欧习法政者日众。庚子一役后,清政府锐意施行“新政”,一时全国开办新学之势如火如荼,大批新式法政学堂得以设立。民国时期,经由民国初期北京政府教育部对法政学堂的整肃,再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波三折的发展,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日趋成熟和稳定,法律院校遍及全国。在此进程中,身处“她者”地位的中国女性,亦循次而跻身于由男性所垄断的法学教育领域。她们作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一个弱势群体,从被忽视的“她者”逐步转变为改变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深层次性别结构的重要参与力量。近代中国女子法学教育的发生和发展史,因此亦成为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于中国近代法学教育的发展脉络及主要内容,学界著述颇丰,然其叙事体系中鲜见“女性”的话语表达,而关涉中国近代女子教育史之相关论著,对于女子法学教育一层,又大多语焉不详,或仅有零星摭及。既有之少数相关论文,对于近代中国女子法学教育这一议题虽有一定触及,但多止于概括性的述论,对相关史实的考述疏略之处颇多。有鉴于此,本文旨在钩稽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中涉及女性之史实,重构近代中国女性法学教育史的叙事体系,并揭橥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发展的多重历史意义,以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史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






一、清末新式女学中法学教育之初萌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降,纷至沓来的西方传教士竞相在各通商口岸开办教会学校,中国近代女学由是而启其端绪。1844年,英国女教士亚尔德西(Miss Aldersey)在宁波开设女塾,是为“中国最早之女学校”。第二次鸦片战争至戊戌维新前,女教士在通商各埠设立之女学堂与日俱增,一时出现“教会所至,女塾接轨”之盛况。据统计,1878年至1879年间,天主教在江南一带共开设女学堂231所,学生总计2791人。但该时期教会女学的办学水平普遍偏低,多属小学层次,教学内容主要为圣经、国文、英语、数学、女红等,并未设置任何法学类课程。

  维新运动前后,部分富有卓见的新派人士大力呼吁推广女学。郑观应在其所撰《盛世危言》中极力推崇欧西各国所实行的男女教育平等,其称“泰西女学与男丁并重,人生八岁,无分男女,皆须入塾训以读书、识字、算数等事”,同时,他也建议清廷“通饬各省,广设女塾,使女子皆入塾读书。其美而才者,地方官吏赠物赠匾以奖荣之”。梁启超在《变法通议•论女学》中亦疾言推广新式女学之必要,其谓:“农业也,工作也,医学也,商理也,格致也,律例也,教授也,男子所共能,抑妇人所共能也。其学焉而可以成为有用之材。”梁氏倡言之新式女学的教学内容,广泛涉及农学、工学、医学、商学、律例、师范等专门之学以及西方自然科学知识,而其中的“律例”之学,即为法学相关知识。

  受维新派人士鼓吹兴办女学思潮之促动,兼受教会女学之牵引,国人自办的第一所女学堂——中国女学堂(即“经正女学”)于1898年在上海设立。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十一月,寓沪客绅经元善等“议设女公学书塾,拟定规条联名禀陈南洋节署”,蒙南洋大臣刘坤一允准,“旋度地于城南高昌乡桂墅里”择立校址。翌年三月校舍落成,“即于四月十二日开塾”,“共得女学生三十余名”,“截至年终,共得四十余名,并先于是年九月十七日就城内淘沙场增设分塾”,“远方童女,亦愿担簦负笈而来,通计总分两塾,凡住塾及报名将到者,都七十余人”。中国女学堂设立之初,曾颁布《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就该学堂之办学宗旨、管理机构设置、教员选任、办学经费、学员招收、学规堂规等详加规定。关于课程设置,该章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堂中功课,中文西文各半,皆先识字,次文法,次读各门学问启蒙粗浅之书,次读史志、艺术、治法、性理之书”;“堂中设专门之学三科:一算学,二医学,三法学。学生每人必自占一门,惟习医学、法学者,于粗浅之算理亦必须通晓”。曾任中国女学堂中文教习的蒋畹芳女士,还在《女学报》上撰文,就该学堂之办学建言如下:“凡女生入学者,不分贵贱,不问贫富,一律教训,中西并习。而课法宜先以经传授读,因材施教,俟其字义明晓,继以讲解,然后再课以专门之学,如医学、算学、法学、杂学等,俾之各专其一。”由是可见,中国女学堂立校伊始即设有法学类课程。由于史料缺乏,我们暂无法窥晓该学堂所开法学课程的授课内容及授课师资等具体细节。须指出的是,甲午战争之后,受中体西用观念的影响,以梁启超等为代表的晚清知识人,在处理政治学与法学两者之关系时,将法学纳入其所构建的本土式政治学学科范畴,法学实际上被视为与国家治理相关知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上海新设中国女学堂章程》系在梁启超所拟之《女学堂试办略章》基础上改订而就,其课程设置亦系梁氏首倡,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女学堂所开设之法学课程,或不能简单等同于我们今日所理解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课程。但即便如此,其法学课程中包含了部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亦毋庸置疑。职是之故,中国女学堂开设法学课程,可视为近代中国女子法学教育之嚆矢。维新运动失败后,因经元善鼓吹维新忌于当道,加之保守人士的攻讦和办学经费枯竭,中国女学堂办学年余后,被迫于1899年8月25日在《中外日报》发布告白,宣布停办。

  清廷施行“新政”时期,朝野各界呈请开办女学者甚众,上海、北京、天津、南京、汉口等地亦先后兴办了一批新式女学堂。迄至1907年,除甘肃、新疆、吉林三省无女学堂外,其他各省均有设立。全国女学堂共有428所,在校女生合计15498人。但就当时较具影响力之女学堂,如上海的务本女学、宗孟女学、爱国女学、崇明女学,以及湖南第一女学堂等的课程安排来看,均未见法学相关课程之设置。1907年3月8日,清政府颁布《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女子教育被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体系,然考其关于学科设置各条,亦无涉及女子法学教育的内容。与之形成对照的是,该时期从京师到地方兴起一股创办法政学堂的热潮,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时之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态。据清政府学部统计,1909年全国共有专门学堂127所,学生总数为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47所,法科学生数为12282人,占比分别为37%和52%。然当时的法政学堂皆将女性拒之门外,女性作为被忽视的“她者”无法接受法学教育。迄至民国初期,女子法学教育除在中国女学堂中昙花一现,基本处于一种缺失状态。






二、民国初期女子法政教育的勃兴、顿轭及复苏


  (一)民国肇建之初女子法政教育的锐进锐退

  辛亥革命后,国内涌起女子参政热潮。作为争取女子参政权的一项重要预备工作,部分女性知识精英争先在各地筹设或创办法政女校。1911年11月,福建籍留日女学生、中国社会党成员林宗素在光复不久的上海发起成立首个妇女参政组织——女子参政同志会,入会者有唐群英、张汉英、王昌国、蔡惠等。该会成立后即着手筹设女子法政教育机构,各成员经过讨论决定先行成立女子法政讲习所,并于1911年12月在报纸上刊登《女子法政讲习所简章》,简章称:“本所以灌输女子法学常识,养成政治能力,以期取得完全参政权为宗旨。”关于课程设置则叙明如下:“本所一切课程,悉参照东西各国法政专修科编订,其主要课如下:(一)法学通论;(二)宪法要义;(三)行政法大意;(四)民法大意;(五)国际公私法。”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甫经成立,林宗素由沪赴宁拜谒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表达了女子要求参政的热切愿望。孙中山倍感欣慰,“允将来必予女子以完全参政权,惟女子须急求法政学智识,了解平等自由之真理”,林宗素言“本会现正办理法政讲习所,拟为将来要求地步,但此事总统虽极力赞成,仍恐不免有横生阻力者”,孙中山当即表示“我必力任排解保护之责”。尽管如此,女子法政讲习所开学当日,其招收的新生加上宗孟女学的旧生,仍不过数十人而已。1912年2月,闵兰言、柴育霖、李华书等发起创办上海女子法政学堂,呈请教育部立案,教育部批示:“事属可行,应暂准立案。”该校后来在上海成都路正式开学,初设正科和预备科,各招女生40名,招收16岁至30岁的女生,开设科目包括法政学、英文和法文等。女子法政学堂开设后,招生人数始终不洽人意,加之办学经费支绌,难以为继。1913年8月间,学校不得已在报纸上刊登告白:“本校自上年开办以来,所用经费悉由李平书先生担任。现李先生出洋游历,本校经费无着,不得不停办。”

  其时之南京一隅,亦出现兴办法政女校之高潮,且数量最多。1912年1月,设于南京之两江法政学堂改为两江法政大学(后又改为民国法政大学),南京地方审判厅厅长杨年被推为校长。杨氏为女子参政会成员,“接办之始,大加改良,特创设女子讲习一科,凡中学毕业程度,皆得入校,肄业以为参政之准备”。此女子法政讲习科附设于两江法政大学内,虽非独立的法政女校,但为之后南京一地法政女校之创设起到了某种示范作用。不久,潘素清、朱澹等在南京创办金陵女子法政学校,并得到孙中山襄助,“蒙先生自助三百元外,复由临时政府拨助千元”。该校“规模甚大”,嗣因“潘朱两人意见不一致,所以不久便停办了”。此外,民国初期在南京创办的法政女校,还有民国女子法政大学、女子法政专门学校、女子法律学校、女子监狱法政学校等。宋教仁遇刺后,上述法政女校与女子师范、工艺、蚕桑及中小学各校女生共600余人,因“民国法政大学开会追悼宋教仁,特包定江宁铁路头二等火车二辆,各女学生排队至火车站”,“各校女生经过街市,挺胸顿足,步伍整齐,商民咸啧啧称羡其内具法政知识,外具尚武精神”。

  与此同时,其他各地筹办或创设的法政女校亦有零星出现。1912年2月20日,唐群英等决定以女子参政同志会为基础,联合金陵女子同盟会、女国民会、女子后援会、女子尚武会等四个妇女团体组成女子参政同盟会。同年11月,女子参政同盟会在北京筹办南洋女子法政大学,以期丰富女子法政知识,为女子参政奠定坚实基础。1913年1月,唐群英因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反对袁世凯言论,遭袁世凯迫害而辗转至湖南长沙,旋即与张汉英等筹办长沙女子法政大学,但亦因故未果。1912年2月,浙江省女界“倡议组织法政学校,公推高企兰女子为代表,禀请政事部立案”,蒙浙江军政府民政长褚辅成嘉许,“指拨东城讲舍为校地,准予先行试办”。1912年4月,京师女子师范学堂毕业生韩吴咏笺、范谨,京师女子师范传习所毕业生张寿松、宋胡咏兰等,“拟就京师先立一女子法政学堂,为灌输法政知识之基础。并附设预科,为升入法政正科之预备,授以浅显之法政,养成高尚之人格”。时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亦“特谕教育部拨款设立”。这所学校即后来成立的北京女子法政学校,同盟会员刘青霞女士任该校校长。1912年11月,谢毅、朱佩芬、柳正仪、康光烈、李震芬等发起成立湖北女子法政学校。开学当日,时任副总统黎元洪亲临现场特致训词,盛赞其“实中华上下五千年来,开女子律学之始”。该校不仅在湖北招生,而且派代表朱佩芬奔赴皖省,“呈请都督暨商会,拟招收女生十名,以为该校第二班充补之人才”。1912年11月,奉天女界鉴于“奉省女学发达虽早,而女子法政学校仍未举办”,决定筹设奉天女子法政学校,并为此建立专门的组织会,该组织会章程第二条称奉天女子法政学校“期于民国二年二月内成立,先设法政专科及预科”。另,苏州崇文女校“对于法政一门尤为注意”,亦于1912年4月间“于校中附设女子法政科,定额六十名”,“以冀增进女界完全知识,养成他日参政资本”。1913年间,浙江临海县士绅杜棣华在临海设立赤城女子法政学校一所。但开学不久,浙江省行政公署以“教育部颁布各项学校规程内,本无女子法政学校之规定,今该校不先呈明遽行开校,已属不合。况查其内容编制设备既不完全,学科课程亦无统系”,命令该县县知事“迅即限日饬令停闭”。

  由上可知,该时期的开办法政女校之风可谓盛极一时。但从各地法政女校创办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地域分布极不平衡,主要集中于沿海的江浙沪一带,而尤以上海和南京两地最盛。究其因,上海作为中国近代以来受西学影响最深的地区,其文明程度及社会发展和文化教育水平居于全国前列,加之当时女权运动的先驱者大多活跃于此,故法政女校在该地得以最早创设且影响甚巨。南京成为南京临时国民政府的新奠之都后,迅速成为女子参政运动的活动中心,加之民主开放的政治氛围,孙中山对法政女校之创设亦抱持积极扶持的态度,导致该地创设的法政女校数量最多。而其他内地及北方多数省份,或缘于经济文化和教育水平相对滞后,或由于政权仍被旧势力所掌控,法政女校并不具备产生的土壤。

  始于民国元年的法政女校创设活动虽声势浩大,但好景不长。袁世凯任正式大总统后,教育领域的复古浪潮甚嚣尘上,旧有观念被重拾。袁氏尤视法政学堂为造乱之渊薮,力谋扼制。1913年11月22日,教育部通咨各省:“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1914年5月,汤化龙任教育总长,汤氏对于女子参政运动和女子法政教育向持敌视态度,立禁止设女子法政学校。汤氏在其发表的一次讲话中称:“民国以来,颇有一派人士倡道(导)一种新说,主张开放女子之界限,其结果致使幽娴女子提倡种种议论,或主张男女同权,或倡道(导)女子参政,遂至有女子法政学校之设立,虽属一时风潮所驱,为过渡时代势所难免之现象。然以余观之,则实属可忧之事也。即如教育部此次禁止私立女子法政学校者,盖谓该学校在今日,不但毫无利益,而反有巨害。”

  嗣后,在北京政府教育部的明令禁止下,各地的法政女校相继停办。民国初期风靡一时的女子法政教育,最终以锐进锐退的方式而告终。索其缘由,不外以下数端:其一,斯时女子法政学校的兴衰,与民国元年之后全国法政学校的兴衰互为表里。民国元年全国有法政专门学校64所,但1915年骤减至24所。黄炎培言及此事曾指出,当时各类学校中“减数最大者,则法政学校与大学法科也”,推究其故,“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厥后政府多故”,“且严立限制,遂若怒潮之骤落”。在此背景下,法政女校如昙花一现,遂不可免。其二,该时期各类女子法政学校的兴办,原为因应女子参政运动。女性知识精英们创设法政女校的根本目的在于塑造新的“女国民”,并为女性提升参政议政能力提供知识准备。但由于临时参议院议员的反对,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并未赋予女子与男子平等的参政权。女界因此倡议增修约法,但无果而终。袁世凯掌控政权后,国内政治形势为之大变,始于辛亥革命前后的女子参政热潮渐渐退去,女子法政教育遂失其依托。其三,法政女校和女子学习法政在当时俱属新生事物,一般社会民众受旧观念熏陶既久,对此等新生事物缺乏认同感,这从各法政女校招生的惨淡情状即可窥其一斑。其四,女子法学教育之发展,实以女性得以进入法律职业为前提,然1912年颁布的《律师暂行章程》则堂而皇之地将女性排除于律师职业之外,规定仅“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岁以上之男子”,“依律师考试令考试合格,或依本章程有免试之资格者”,方可充任律师。当时的司法官遴选标准亦甚高,女性难以企及。由于法律职业未对女性开放,该时期的女子法学教育自然难有起色。

  (二)20世纪20年代女子法政教育之复苏

  经过十余年的沉寂,至20世纪20年代,随着“联省自治”思潮和“省宪自治运动”的兴起,女性参政意识被再度唤醒;而新文化运动对男女平权和妇女解放的倡导,又成为实现高等教育领域性别平等的一种内驱力。于此背景下,女子法政教育遂得以重焕生机。概而言之,该时期女子法政教育之复苏,主要体现如下。

  首先,一批新的女子法政讲习所陆续设立。1922年2月,江西修德女校校长金餐冰等“邀集同人提议组织江西女子法政讲习所”,“并筹集股本洋二千元为本校基金,金(餐冰)除觅定校址外,并已起草简章呈请教育厅核示,限定招生一班,限定六十名”。1922年10月,国民党元老徐谦之妻沈仪彬等“在上海发起女子法政讲习所,招生一百名,教授应用法律概要,六个月毕业,特请徐季龙(徐谦)先生主讲”。1923年7月10日,女子法政讲习所第一届学生毕业,共有女生9人。首届学生毕业后,该校更名为女子法政学校。1924年秋,徐谦、张一鹏等创立上海法政大学,鉴于该校“男女兼收”,“女子凡有相当程度,即可入预科或本专科修业,已有求学之机会”,故女子法政学校“似嫌骈枝,无再设立之必要”,经公决,将其并入上海法政大学,改为该校第二院。1923年上半年,四川女界联合会暨爱心人士“运动女子参政权,乃有四川女子法政讲习所之创办”。该讲习所“由杜簧女士约集同志者组织成立”,“学生达百人以上,办理成绩,大有可观”。1923年8月,浙江省女权运动同盟会会长王璧华等,“为灌输女子法政智识”,“联络女界团体筹设女子法政讲习所,拟请章肃为所长,律师公会阮(性存)会长、许(养颐)副会长为教员”。1923年10月,王昌国等发起成立湖南女子法政讲习会,课程为经济大意、法制大意、自治要义、妇女问题四种,“会员资格为师范或中学毕业,或有同等同力现在社会服务者,年龄以二十岁至五十岁为合格”。该时期各地新设之女子法政讲习所,悉属短期进修性质,且办学初衷亦主要为因应女子参政运动,故可视为民国元年开设法政女校之余绪。不过由于斯时国内之政治环境较之民国元年后数年已宽松不少,社会风尚亦有较大改观,因此该时期女子法政讲习所之办学仍稍有成效。

  其次,原本仅对男生开放的法政院校,纷纷尝试开放女禁。1919年,北京大学首开招收女生之先河,其法学院也于1921年9月招收了3名女性预科生。至20世纪20年代初,中国女界开始将争取教育平等的重心转向争取“男女合学”,此举进一步推动了国内各大学陆续开放女禁,乃至部分仅招收男生的法政学校也开始向女生开放。1922年3月,江苏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决定开放女禁,招收女生”。1922年11月,北京政府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确立了男女同校的单轨教育体系。随后各法政专门学校相继招收女性,但该时期入学法政专门学校的女生仍属寥寥。不过值得一提的是,1923年3月20日,四川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向四川省长公署呈请开办女子法政讲习科。同年8月3日,省长刘成勋批示准予试办。9月17日,该校女子法政讲习科举行开学典礼,首批入校女生共计36人,几乎全部来自四川省。该女子法政讲习科开设的法学课程较为全面,主要有宪法大纲、行政法大意、民法概论、刑法概论、商法概论、法院编制法、诉讼法大意等。四川省在开办女子法政教育方面表现不俗,除得益于学界的大力推动,以及政界尤其是四川省省长刘成勋的鼎力支持外,也与该时期四川省方兴未艾的省宪自治风潮紧密攸关。在男女合校的时代潮流下,短短数年,上海法政大学、上海法科大学等私立法科院校,以及部分综合性公立大学的法学院相继对女性开放,不过女生占比仍较小。据史良回忆,当她在1927年自上海法科大学毕业时,全校毕业生中只有3名女生。作为北方法学教育重镇的朝阳大学,其向女生开放的时间稍迟。因朝阳大学迟迟不开女禁,1922年8月,余依在报纸上撰文对其进行公开指责:“北京的平大中大,已早开放……北京地方,惟独他一个大学不招女生。”但朝阳大学仍无动于衷,直至1927年该校法学系才招收了乐毅、罗壁蓉、李芙蓉3名女学生。法政院校开放女禁,使得中国的女子法学教育迎来了新的转机。不过由于该时期法律职业仍未向女性开放,女性习法者毕业后只能从事一些与法律无关或与法律稍有关联的边缘性文秘工作,这一根本性桎梏成为女性法科生人数稀少的主因。

  纵观民初女子法政教育的发展历程,尽管民国元年之后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的法政女校以“参政之预备”为创校理念,受限于各种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原因导致其存续时间过于短暂,但这一早期尝试仍为之后中国女子法学教育的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20世纪20年代之后,中国女界争取“男女同校”的努力,成功地使女子法政教育摆脱了孤立的教学实践状态,高等法学教育领域的性别隔阂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被打破,中国女性在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地位,亦由清末被忽视的“她者”,逐步体现出某种程度的“主体性”。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子法学教育的逶迤推进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各地仍存在部分男女合校的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但就读的女生人数依然甚少。1928年的一项统计表明,全国注册在编之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中,除浙江省立法政专门学校有女生9人(其中法律科3人),山西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有女生5人(其中法律科2人),云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有女生18人,其他各校皆无女生。1929年3月,焦易堂与王用宾、宋庆龄等在南京创办中央女子法政学校,后教育部令其更名为首都女子法政讲习所。该讲习所“设于南京杨将军巷,并经南京市教育局核准立案,学制为二年四学期,共有教职员十人”。其所开课程“以法律学科为主体”,“所聘的教授,都是法律专家”,办学年余,“先后招考三次”,“取录学生约二百人”。

  嗣后,为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各项措施对高等教育加以整顿。1929年7月26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大学组织法》规定:“由省政府设立者为省立大学,由市政府设立者为市立大学,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大学分文、理、法、农、工、商、医药、教育、艺术及其他各学院”;“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始得称大学,不合上项条件者,为独立学院”。1929年8月14日又颁布了《大学规程》,进一步明确“大学法学院或独立学院法科,分法律、政治、经济三学系,但得专设法律学系”。根据上述法令,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仅限于大学法学院和独立学院法科两种,不得设立法律专门学校或法政大学,已设立者限期停办或改设为独立学院。至此,清末民初盛极一时的法政专门学校,悉数退出历史舞台。职是之故,其后之女子高等法学教育,主要集中于各大学法学院及独立学院法科。

表1 1929年至1930年度各大学法学院及独立学院法科女生人数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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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教育统计(1928年8月至1931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1932年印行,“表34”“表35”。

  由上表可知,1929年全国各大学法学院和独立学院法科女生就读人数总计319人,1930年升至494人。不过由于法科包括法律、政治和经济三个系别,故在法律系专修法学之女生,实际上要远少于以上统计人数。此外,该时期赴海外留学法科之女生,亦不乏其人。1929年9月,毕业于上海法科大学的钱剑秋女士,经时任外交部长王宠惠推荐,“入纽约大学专攻法律”。另据统计,1931年中国出洋留学人数公费生52人,自费生678名,“女生占七分之一,以学法科最多”。

  1932年12月9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又发布《改革大学文法等科设置办法》,要求现有文法等科办理不善者,限令停止招生或取消立案,除边远省份为养成法官及教师准设文法科外,一律暂不新设。鉴于当时部分法政院校出于增加收入而滥收学生,且教学管理过于松懈,导致法科毕业生素质良莠不齐,加之该时期国民政府已明确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层次的法律职业人才和国家公务人员,为提升法学教育的水准,1934年教育部又训令限定各大学法学院所招新生及转学法科人数,独立法学院每一学系或专修科所招新生及转学生之数额,不得超过50名。经由此番整顿,全国法科学生人数骤降,从1932年的14523人降至1937年的7125人(见表2),法科教育在各科教育中的排名,也由原来的列居首位降到第四位。就读法科的女生人数,亦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的波及。1934年3月,《新闻报》发布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当时上海各大学法学院和独立学院法律系共有男女生1253人,其中女生76人,仅占6%左右。由朝阳大学改设的朝阳学院,1935年度其法律系共有在读学生1014人,女生仅33人,占比3.3%。

  1937年后,随着沦陷区的扩大,大量高校开始内迁,中国的大学和独立学院数量锐减,法科在校生人数亦步入低谷,直至1940年才逐渐恢复至战前水平。抗战结束后,为因应建制之需要,法律人才的培养重获重视。1946年7月24日至26日,国民政府教育部在南京举行高等教育讨论会,召集大学校长及教育专家共30余人参加。讨论会形成了多项决议案,其中包括“为造就法学人才,法学院得单独设立法学系”。1948年2月4日,国民政府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在南京开会,并就高等法学教育之发展形成如下决议:调整大学法律系课程;扩充大学法律系招生名额;奖励设立法律学校等。令人欣慰的是,在整个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全国范围内各大学和独立学院就读法科的女生人数,除个别年份略有波动外,整体上呈稳步上升态势。专科以上学校中就读法科之女生人数,由1936年的733人增长至1946年的3240人,其在法科学生总数中的占比也由1934年的7.8%一度提升至1941年的15.5%(见表2)。

表2 1931年至1946年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就读法科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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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国教育部教育年鉴编纂委员会编:《第二次中国教育年鉴》(四),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413页。

  以上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女子法学教育发展之大略。下面试择取其时之南方法学教育重镇东吴大学法学院,以及在女子法学教育领域成效最为显著的上海法政学院为个案,从微观层面再加以管窥。

  东吴大学法学院于1928年始招女生,1931年第十四届毕业生中已有首位获得法学士的女生。此后该院毕业的女生人数渐有增长,自1931年至1936年,六届毕业生中获得法学士的女生共有28人,其中1935年最多,达到12人。在20世纪30年代,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女生占全院毕业生总数的12%,法律系略低,约占9%左右。但在法学院的后期,女生人数增长甚速。1947年的一份调查表显示,该年度秋季学期法学院在册学生数为772人,其中女生173人,占在册学生总数的22.4%。此外,在40年代后期,法学院还出现了毕业于本院的女教师。如分别于1934年和1937年毕业于本院的程修龄和谭铭德,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均于1946年进入东吴大学法学院任教。程修龄是东吴大学法学院最杰出的女毕业生,1947年曾作为联合国女权委员会中国代表出席会议,也是中国派往联合国的第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据其后来追忆,她在法学院就读期间,“学习成绩全是‘优’”,以至于男生们甚至对她“行脱帽礼表示佩服”。东吴大学法学院培养的女生质量颇高,据王伟统计,中国近代22位女性留洋法学博士中,有5位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其数量在当时全国各高校中位居首位。

  上海法政大学于1929年更名为私立上海法政学院。1927年,郑毓秀出任该校校长,此后掌校达6年之久。其于1925年获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为中国近代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女子第一人。郑毓秀掌校期间,该校法科女生人数增长较快。1927年6月,该校专门部法律系第一届毕业生中,就有女生李亚儒一名,1930年第四届毕业生中女生增至8人,1931年第五届则升至11人。1930年6月本科法律系第三届毕业生中亦有女生3人,1931年和1932年第四、第五两届各有女生6人。1932年的学生名册显示,该年度该校共有在读女学生61名,占全体在校生总数的11.6%;至1935年,该校大学法律系第八届毕业生中,女生多达23人。另外,上海法政学院聘用女性法学教员亦较早。该校1932年的教师名录显示,59名教师中有女性教师3人,其中担任国际私法课程教学的卢瀛洲,系法国巴黎大学国际法学院毕业生。上海法政学院在其时之上海乃至全国,在女子法学教育方面颇负盛名,该校培养的女性法律人才众多,且有不少成为女性法律职业群体中的翘楚。

  综上可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日趋成熟和稳定,女子法学教育的发展与全国层面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势态趋于一致。在该时期,经由一波三折的发展,女子法学教育最终融入近代化高等法学教育的大潮之中。总体言之,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女子法科就读人数及其在法科生总人数中的占比呈现出稳步增长的势头。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乃是当时的法律职业已经向女性全面开放。1927年7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修订后的《律师章程》,其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满二十一岁以上者”,“依律师考试会考试合格,或依本章程有免试之资格者”,可充任律师。1929年,国民政府修订《考试法》,将文官应考资格中的“民国男子”改为“中华民国国民”,女性可以参加包括司法官在内的所有文官考试。至此,女性进入法律职业的通道被彻底打开,女性法学教育的发展亦因此逐步兴盛。到民国后期,国民党政府也因政治层面的需要,对法学人才的培养较为重视,女性习法者日众。广大女性进入法政院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俨然已从被忽视的“她者”,转变成为中国近代高等法学教育不容忽视的参与力量。





四、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意义


  20世纪20年代后期,随着全国法政院校和各大学法学院纷纷开放女禁,以及法律职业最终向女性弛禁,面向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女性高等法学教育才得以真正开启。至20世纪30年代,一众接受过正规法学训练的女性开始步入职场,从而成为影响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的发展虽举步维艰,但仍具有以下多重历史意义。

  (一)促成了中国初代女性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前已述及,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排除了中国女性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故民初在中国执业的女律师主要为外籍女律师。1920年,美国女律师海伦•麦考利夫人(Helen Leary)获准在上海的美国驻华司法机构执行律师业务,是为中国最早出现的外籍女律师。此后数年,法国籍女律师雷声布(Flora Rosenberg),美籍女律师劳来斯氏、葛罗斯(Margaret Pauline Gross)、史密斯(A. Viola Smith)等也相继来沪执业。至20世纪30年代初,由于律师资格已向女性全面开放,中国律师界频频可见女性的身影。1930年10月,继郑毓秀加入上海律师公会后,又有杨志豪、罗张舜琴加入上海律师公会。至1931年9月,上海共有女律师7人。史良为上海女子法政讲习所第一届毕业生,毕业后又先后在上海法科大学、上海法学院就读,并获得法学士学位。1931年史良进入董康所办律师事务执律师业。1933年4月,上海女律师增加至24人。1939年6月,在上海律师公会登记的女律师已达50余名。除上海外,女律师在其他各地也开始陆续出现。1931年10月,被称为“华北女律师第一人”的濮舜卿在天津设立律师事务所。1932年1月,江西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生程印在南昌执律师业,是为江西省女律师第一人。1933年3月,杭州女律师已有3人,分别为上海法政学院毕业生章廉、杭州法政专门学校毕业生王行三、上海法学院毕业生夏同文。1934年10月,朝阳学院法律系女毕业生李德义、马荃、丁聪在北平创设联合律师事务所。开业伊始,她们在《朝大校刊》发表宣言,表达她们利用法律知识保障女权的初衷。1935年11月,上海法政学院毕业生金婉范在无锡执律师业,成为无锡女律师第一人。1938年10月,毕业于朝阳学院的张庭晖在成都执律师业,成为四川省首位女律师。随着各地尤其是上海一带女律师的渐次增多,女律师群体逐渐成为民国律师界的一股新生力量。

  就女性司法官而言,1927年3月,郑毓秀被委任为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郑氏因此被誉为中国近代女法官第一人。1930年10月,李朝柱被任命为上海地方法院助理推事,翌年又擢升为正式推事。1931年11月,上海地方法院女书记官张瑞华被“委任为该院民事简易庭推事”。不久,章粹吾又新任上海地方法院侯补推事。李朝柱、张瑞华、章粹吾三人皆系上海法政学院女毕业生。至1932年5月,上海已有女推事5人。1932年12月,上海法学院毕业生周文玑任浙江黄岩地方法院推事,成为“浙江女法官之第一人”。1935年12月,陈自观“调任吴县地方法院候补推事”,成为“苏州女推事第一人”。1936年10月,福建闽侯地方法院亦出现闽省首位梁姓女推事。几乎与此同时,一批女检察官也开始进入民众的视野。1931年2月,毕业于私立福建学院的女律师陈瑛被福建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委任为建瓯法院检察官。1934年11月,毕业于北平民国大学法律系的王欲纯,被委任为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官。1937年1月,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学院的方理琴,成为无锡地区首位女检察官。不过,即便该时期已有女性成功地进入法官和检察官行列,也为数寥寥。1936年的一项统计表明,该年度全国各地法院共有男推事1653人,女推事仅4人,男检察官为853人,女检察官仅5人,占比极小。

  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随着全国各法政院校和大学法学院女生毕业人数逐渐攀升,得缘于法律职业面向女性全面开放,中国的女性法律职业阶层悄然兴起。就该时期女性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构成来看,以执律师业者居多;从毕业学校来看,则以上海法政学院的女毕业生最众。上海法政学院同学会1947年编制的一份同学通讯录表明,列入名册之该校41名女毕业生中,有18人职业为律师,8人担任法官或检察官。中国初代女性法律职业阶层主要出身于国内公立和私立法政院校,是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成果。

  (二)催生了中国早期的女性法学教员群体

  民国时期女性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除担任律师、法官与检察官以外,还包括充任法学教员。不过当时在法学院校任教的女性不多,且多是以女律师身份兼事教职。1931年,刚刚在天津登录执业的女律师濮舜卿就被邀请成为天津法律专科函授学校的教员,后又担任河北省立法商学院讲师。女律师祝匡正曾任国立暨南大学法学院助教,还协助编校了民国时期的经典法律辞书《法律大辞典》,并付出了诸多心血。毕业于法国国立都鲁斯大学的法学硕士陈令仪归国后也曾在大夏大学任法学教授,1946年又被浙江大学法学院聘为教授,主讲法学通论。此外,从民国时期女性法学教员的学历构成来看,又以留洋归国的法学女博士居多。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女博士中,有7位归国后积极投身于国内法学教育事业。

表3 民国时期任教于国内法学院校的留洋女博士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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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伟:《近代留洋法学博士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版,第58页、第73页、第76页、第154页第222页、第229页、第236-237页、第389-390页。

  上述7位女博士中,郑毓秀、钱剑秋、宋渊如、程修龄、谭明德皆为上海律师公会注册会员,均在执律师业数年后转任或兼任法学教员。除此之外,并未被王伟著作收入留洋女博士名录中的华侨张舜琴女博士亦是上海律师公会在册会员,1933年其应广西大学法学系之约赴该校任教,后又辗转任教多所大学,1938年前后在西北联合大学任教。中国近代女子法学留洋教育是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中国近代留洋法学女博士的出现,一方面,提升了中国女性法律人的学历构成,另一方面,部分留洋法学女博士归国之后任教于各法学院校,亦为民国时期高等法学教育放一异彩。

  (三)推动了中国近代女权事业的发展

  中国近代的女子法学教育与女权事业存在一种微妙的关联。始于民国元年的法政女校创办热潮,导源于该时期的女子参政运动,当时积极投身于女子法政教育的女权领袖,皆把实现女子参政权视为开展女子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而20世纪20年代后期法政院校纷纷对女性开放,亦为女性争取平等教育权的重要成果。当然,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的发展,又培养了一大批女性法律精英,她们本着维护女权的初衷进入法律职场,通过各种途径为女性发声、为女性伸张权利,进而推动了中国女权事业的发展。

  首先,通过职业活动救助弱势妇女,保障女性权利。郑毓秀初执律师业时,“对于女界清苦无告同胞,尽量援助,弗取公费”。女律师史良则将铭刻“人权保障”的银盾置于办公桌上以自我勉励,其所代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为维护女性权利案件。女律师濮舜卿在她十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里“消磨了一半以上的时光,来为妇女界义务的工作着”。她曾在代理14岁儿媳房氏被婆婆陈吴氏无故虐打案件中,无偿为房氏提供法律服务,为其伸张冤屈。在这些优秀女性法律人的帮助下,许多身处社会底层的妇女得到了救助,其权利亦得到维护。

  其次,通过请愿或提交议案等方式伸张女权。1934年,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新刑法修正案,其第239条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该条放任有妇之夫与人通奸而不制裁,有违男女平等原则,一时女界哗然。女律师邓季惺、郭世英及女推事倪光琼等组织南京女界同仁率先成立“首都妇女力争法律平等同盟会”赴国民党中政会请愿。此后,上海、北平、杭州等地妇女团体也相继加入请愿队伍。此次请愿运动,以女律师为中坚力量。在女界的多方努力下,立法院最终将该条修改为“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1940年5月,作为上海律师兼参政员的史良,向国民参政会第一届第五次大会提交《请政府注意凡妇女所能服务之公职应尽量任用妇女案》,痛陈“各机关竟公然禁用女职员,此种剥夺妇女参加工作机会”,“有失男女平等之原则”,要求“政府严加取缔”。在史良的争取下,大会通过了此项议案,并由国民政府抄发至各机关以为训令。

  最后,通过发表演说唤醒女性权利意识。公开演说是女性法律人唤醒妇女权利意识的有力手段。女律师史良曾在上海青年会宣讲“妇女与民权”,其内容涵盖民法、刑法、国籍法、商法、工厂法等多个领域;女律师屠坤范在上海女中演讲时,启迪女学生要努力学法并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令“听者耳目为之一新,无不精神百倍”。女检察官李侠平应邀在重庆广播电台发表演说,除解释“选举罢免法”,还特别针对女性阐释“婚姻与继承”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女性法律人的演讲主题,主要侧重于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保护问题,受众较广,故对唤醒女性权利意识颇有成效。





五、结语


  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长久以来,社会被一分为二地建构为相互对立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女性’安全地处于政治之外的私人领域中,而男性生活在政府、社会契约式的‘利维坦’和共同意志中”。法律规则的最初产生就是男人博弈并缔结契约的结果,这一过程始终将女性排斥在外,于是男性进一步将法律职业构建成为男性的专属领域,这造成世界范围内女性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普遍分离。从世界法学教育史的发展历程来看,近代欧美各国的女子法学教育,同样因社会性别歧视而步履维艰。依英美法的传统观念,法律职业属于阳刚职业,非柔弱之女性的智力和体力所能胜任,故女性在很长一段时间都被排除于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外。直至1868年,美国才出现第一位被允许进入大学法学院学习的女性,英国则迟至1917年才在伦敦大学出现第一位获得学位的女性法律毕业生,其他欧美各国的女子法学教育,亦大多发轫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较之于欧美国家,身处“她者”地位的中国女性接受法学教育又更为滞后。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萌芽于清末维新派人士创立的新式女学。民国元年前后的女子参政运动,一度促使了民国初期女子法政教育的勃兴,厥后因政局跌宕又退潮而去。20世纪20年代后期,随着全国法政院校和各大学法学院纷纷开放女禁,中国的女子高等法学教育才真正迎来发展的良机。迨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日趋成熟,加之法律职业普遍向女性开放,女子法学教育方得以逐步兴盛。女性最终由法学教育体系中被忽视的“她者”,转变为具有某种“主体性”色彩的重要参与力量。

  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的发展艰辛而曲折,今日重温这段历史叙事,可以发现,女子法学教育与女性法律职业之间存在一种彼此缠绕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则是前者发展最重要的促进因素。民国初期女性知识精英发起的以争取参政权为目标的女权运动,虽然开启了中国近代女子法学教育的历史进程,但该时期法律职业的性别壁垒限制了其赓续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女子法学教育,则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导向,这使得女子法学教育与女性法律职业之间,形成了一种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而中国早期女性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亦为斯时女子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相对于法学教育而言,中国近代女性法律职业的发展,表现得更为出色。就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虽然早在1890年就出现了第一位领取律师执照的女律师布拉德韦尔(Myra Brandwell),但直至1920年美国政府才正式将法律职业向女性开放,1947年马修斯(Mita Matthews)才成为第一个进入联邦地区法院的女法官。日本女性法律职业始于1940年3名女性注册成为律师,这一进程比中国落后了13年。民国时期,中国女性虽以一种被动“赋权”的方式进入法律职业,但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中国女性法律职业的发展一直居于世界前列。中国妇女进入法律职业这一革命性变革曾令外国学者深感惊讶。1943年,以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克罗斯(Croloss)、新闻专家泰勒(Taylor)、英国驻华大使馆参赞蒲乐道(Jahn Blofeld)为首的美国考察团赴四川璧山实验地方法院参观,他们震惊地发现这个全国唯一的实验法院中竟有李侠平、文学淑两位女性法官。美国摄影专家安德森旁听两位女推事的庭审,惊叹“中国文明进度之速,出乎想象之外!”女推事李侠平的庭审照片还被刊载于美国《观察》杂志上,一时之间在美国妇女界引起了轰动,甚至有美国妇女致函李侠平向她请教女性从事法律职业的经验。当然,当时以女律师为主体的女性法律精英通过其职业活动和各种社会参与,在推进中国近代女权事业发展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同样令人瞩目。由上可见,由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所孕育出的初代女性法律人,以其不俗的表现,不仅推动了中国女性法律职业和女权事业的发展,而且为当时世界范围内女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鲜活的“中国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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