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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未经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即裁定以物抵债是否合法?
作者:    访问次数:73    时间:2024/06/22

【裁判要旨】

在首先查封法院符合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本案执行法院并未依据其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抵债财产移交执行,其并未依法取得处置权。故其通过出具以物抵债裁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案例索引】

《陕西华创物资有限公司、巴中市华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2021)最高法执监427号】‍

【争议焦点】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未经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即裁定以物抵债是否合法?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商洛中院是否享有案涉财产处置权;二是商洛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商洛中院是否享有案涉财产处置权

申诉人主张商洛中院未取得案涉房产处置权即处置财产,违反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本案中,丹凤县法院以及西安中院先后查封了午时阳光公司名下两处土地使用权,在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其查封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丹凤县法院及西安中院对其各自首先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地上建筑物享有处置权。商洛中院对案涉财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并未取得财产处置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构成要件、优先权范围、主张优先权的时效和程序等均有明确规定。本案执行依据并未确定巴中劳务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陕西高院仅以执行依据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巴中劳务公司系案涉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为由,就认定巴中劳务公司对案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依据。假设巴中劳务公司确实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首先查封法院符合特定情形的情况下,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但商洛中院并未依据其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抵债财产移交给商洛中院执行,其并未依法取得处置权

综上,商洛中院在未取得财产处置权的情况下,即将其他法院首先查封财产通过出具以物抵债裁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申诉人的该项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二)商洛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主张商洛中院48-3号抵债裁定损害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应当遵循拍卖优先的原则,不经拍卖、变卖而直接作价抵债的,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被执行人午时阳光公司是企业法人,在处置其财产后,对于普通债权,应当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本案中,商洛中院48-3号抵债裁定以申请执行人巴中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午时阳光公司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但是被执行人明显涉及债权债务较多,商洛中院在明知存在其他在先查封债权人、执行依据并未明确巴中劳务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仍然根据个别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未经评估、拍卖,直接裁定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以物抵债,将本应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的财产优先偿还了个别债权人,可能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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