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建筑工程领域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相关民事责任研析
作者:    访问次数:63    时间:2024/06/17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是长期存在的问题,由于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等现象十分普遍,加之建筑企业用工管理混乱,使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更加凸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与实施为解决欠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司法实践,通过本文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期对建筑企业规范经营起到一定引导作用。


01

关于“农民工”的法律定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以上规定明确了“农民工”以及“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定义,随之而来,与建筑企业密切相关的“包工头”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是否落入农民工范围之内,和建筑企业责任的承担与否密切关联。

1、包工头是否属于农民工

通常意义上的“包工头”是指与上游主体存在分包关系、组织班组人员施工、计取工程款项的自然人主体,司法实践中,可以从包工头的主要工作、计取款项性质等方面进行区分,大部分包工头负责施工管理,赚取利润,除去人工费以外还计取辅材、小型机械等费用,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不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相关规定。【参考案例:(2022)鲁01民终9393号】

2、管理岗人员是否属于农民工

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来看,该规定并未将管理岗人员排除在农民工范围之外,管理岗人员也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管理岗人员只要符合农村居民这一特性,也应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有关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规定,至于用人单位及工作岗位情况则不属于考虑范围【参考案例:(2023)鲁03民终784号】,湖北省人社厅2023年发布的十个劳动保障监察指导案例之一“K公司、Y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该案例同样载明“法院认为,何某、范某虽然从事架子工工长、材料员工作,与一线农民工相比只是分工不同,同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体现出管理人员与一线建筑工人同样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另外,也有案例认为管理岗位不属于农民工从事的工种,管理人员不适用有关农民工的相关规定,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民申3018号民事裁定,其认为判断是否是农民工除了是农村居民外还应结合其提供的具体劳动内容审查,但该案例中体现的观点并不能直接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内容直接得出,存有争议。

图片


02

关于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的承担


1、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上述规定涉及建设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欠付责任的承担问题,特定情形下,农民工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工资支付的主张,实践当中,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问题易产生争议,笔者认为,农民工主体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控制的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向承包单位付款的相关书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证据情况来厘清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参考案例:(2023)宁05民终640号】,若建设单位拒不提供证据,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司法实践中,农民工主体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上述规定实际确立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无条件垫付责任,有观点认为,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了监管职责,例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配备劳资专员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进行了充分监督,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无须基于上述规定垫付农民工工资,笔者认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完全尽到了监管职责,切实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就不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换言之,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以后仍出现欠薪,本身就属于伪命题,该条规定的设立有利于倒逼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参加建设活动,切实规范工程建设、劳动用工等行为。



3、转包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上述规定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时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界定,同样,分包单位转包时,也应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2)鲁01民终10909号】,在分包单位将工程转包于自然人时,还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作为转包一方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以上规定明确约束的对象是建设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笔者认为,分包单位继续违法分包于自然人主体时,也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2)甘0503民初2440号】,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亦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分包单位继续向自然人分包时,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5、借用资质情形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借资质一方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参考案例:(2023)青01民终3727号】

6、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参考案例:(2021)闽02民终2092号】



03

关于建筑企业防范欠薪问题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NO.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实足额支付人工费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建设单位明确提出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求,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也可通过资金共管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建设资金拨付不及时的风险。

NO.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于进入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未经实名制登记,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可以借助当地主管部门应用的实名制管理系统,采用人脸识别考勤等方式,严格管理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而言,实名考勤可以有效核实分包单位上报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真实性,对于农民工主体而言,若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也可通过实名考勤记录证实提供劳务的事实。

NO.3

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劳资专管员,监督分包单位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

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员,对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量进行监督与统计,并与分包单位进行确认,防止分包单位虚报工作量,避免人工费超付。


NO.4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在出现农民工投诉或起诉的情况时,单位有义务提交用工管理的相关资料,但实践中,往往因为现场管理的混乱导致无法提交或提交不全相关用工管理台账,进而造成在相关案件中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施工企业应注重用工管理台账的制作与保存。


NO.5

实行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切实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有效避免人工费被分包单位或其他主体截留。

   以上内容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相应司法实践,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事宜的分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颁布与实施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促使建筑企业规范经营,进一步引导建筑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