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包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上述规定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时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的界定,同样,分包单位转包时,也应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2)鲁01民终10909号】,在分包单位将工程转包于自然人时,还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作为转包一方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责任。
4、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资格的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以上规定明确约束的对象是建设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笔者认为,分包单位继续违法分包于自然人主体时,也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22)甘0503民初2440号】,同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亦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分包单位继续向自然人分包时,应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5、借用资质情形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借资质一方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参考案例:(2023)青01民终3727号】
6、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参考案例:(2021)闽02民终2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