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法〔2021〕287号 2021.11.11 实施
54.参与分配程序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1)申请参与分配的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夫妻、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合伙人、长期经济往来等特殊关系;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或者到庭后表现异常;
(3)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4)多个债权人集中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依据均系和解后达成协议或者协议系司法确认案件;
(5)申请人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变造嫌疑;
(6)当事人就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的相关基本事实陈述前后矛盾;
(7)多个债权人集中申请参与分配且执行依据的案由均相同;
(8)一方当事人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9)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55.在办理参与分配程序案件时,认为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从诉讼主体、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真实性,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1)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
(2)责令当事人提交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原始证据;
(3)对于关键证据,加大依法调查取证力度;
(4)其他有利于查明事实排除怀疑的措施。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定属于参与分配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1)虚设担保物权后申请参与分配;
(2)虚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虚增工程量提高工程价款数额申请参与分配;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偿后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4)担保人虚构还款事实,向主债务人追偿;
(5)以捏造的欠条、银行流水虚构民间借贷关系;
(6)虚增债务本金,增加参与分配金额,提高分配比例;
(7)伪造工资单,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8)涉“套路贷”犯罪的案件;
(9)其他捏造事实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