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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婚内给女主播转账400万元,妻子起诉索回对方拒还,法院怎么判?
作者:    访问次数:165    时间:2024/03/26

丈夫恋上女主播

为讨其欢心一掷千金

主播却说没想插足他人婚姻

对男方已婚毫不知情

这钱妻子还能要回来吗?

丈夫为女主播花重金,妻子将主播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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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丈夫胡先生结婚十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随着事业的稳步发展,胡先生的出差频率也提高了,李女士并未将此事放在心上,只是发现丈夫不知从何时开始热衷于抱着手机刷短视频。


直到有一天,李女士发现胡先生名下银行账户有一笔数百万元款项的转出记录,收款人竟是胡先生常用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年轻主播。


在李女士的责问后,胡先生才承认自己在不久前与该名主播金女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时常以出差为由前往金女士的居住地。为了向金女士示好,胡先生已向金女士及其母亲共转账近四百万元,这笔钱被金女士用于购房和装修。用上述资金购买的房屋已经登记在了金女士的名下。


李女士对丈夫瞒着自己擅自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感到震惊,将金女士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款项。


法庭上,金女士抗辩称,自己是抱着发展结婚对象的目的与胡先生交往,并不知晓胡先生已婚,不存在插足他人婚姻的故意。而且她作为主播收入颇丰,与母亲收受赠款也是为了考验胡先生对她的感情而并非图财,因此不应当返还款项。


胡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除了承认自身的过错外,胡先生还表示金女士一开始就知道他的婚姻状况,对此金女士并未提出异议。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主播须全额返还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名下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胡先生未经配偶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构成无权处分,且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赠与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金女士虽主张对胡先生的婚姻状况不知情,但结合二人之间的显著年龄差距、实际交往时间仅几个月、金女士在交往前即收受百万元赠款并用于消费等事实,难以认定金女士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男女正常交往的情形,因此法院对金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最终判令金女士和母亲全额返还收受的赠款。


法官: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指的应是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享有概括性的权利,在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将这一规定理解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一半份额享有独立支配权。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处分行为无效,尤其当此种无权处分行为还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时,同样会导致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在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况下,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当将财产全部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与家事代理制度并不冲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支出与花销,任一方均可以正常处分和支配。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维持家庭经济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之间利益平衡的作用。


特别提示,对于无过错的配偶,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发现另一方存在不正当交往并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了依法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关财产之外,还可以援引以下法律规定进行救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家庭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影响着社会的平稳运行和繁荣发展。因此,破坏婚姻关系并由此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背离了公众普遍认可的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法律对此明确予以否定性评价。在物质与精神生活迅捷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交往的复杂程度也随之提升,相关判决有利于指导人们如何规范个人与他人的人际关系,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融入日常生活的尺度中,更好地经营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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