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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拿拆迁补偿利益而“假结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作者:    访问次数:176    时间:2024/03/03
  先说结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不构成诈骗罪。具体论述如下:

    首先,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假结婚”的概念。中国法律没有“假离婚”“假结婚”的概念,婚姻法、其他民事单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假离婚、假结婚的概念,现在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假离婚、假结婚的概念。在法律层面,判断结婚、离婚的标准只有是否办理了结婚证、离婚证。只要离婚证、结婚证是真实、合法的,就是真离婚、真结婚。判断婚姻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标准是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不是共同生活,不要求必须共同生活,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家庭生活,也不要求必须有性生活。我国婚姻法早已取消了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后,一律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的唯一形式要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结婚证,就不是夫妻。当然离婚除了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还有诉讼离婚,经诉讼法院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离婚的,婚姻关系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解除,拿到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书后,不必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不审查当事人的结婚目的,不禁止出于利益考量结婚,公民也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己的结婚目的。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人出于现实利益需求、物质利益需求与他人结婚。在动迁前后离婚、结婚、离婚、复婚,只要都是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离婚登记、结婚登记,都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方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种情形,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法定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确定为有效婚姻。动迁居民在动迁前夕与“引进人口”(一般为外地人)办理的结婚登记,不存在任何一种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属于有效婚姻。

       在自然事实(客观事实)层面,当事人之间因为没有真实的离婚合意、结婚合意,的确是假离婚、假结婚,但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处理,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在法律事实层面,目前没有假离婚、假结婚的概念,判断婚姻关系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唯一依据是婚姻登记,依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依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是真结婚。

      其次,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动迁户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使用虚假伪造的结婚证多领补偿款,是虚构事实。但动迁居民与引进人口的结婚是合法有效的,也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只要结婚证真实、合法、有效,在领取拆迁补偿安置利益过程中,就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的行为。 是否属于隐瞒真相?拆迁户隐瞒的真相是什么?无非是与外地人结婚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多领补偿款。但法律并不禁止出于利益考量结婚,公民也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己的结婚目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是行为人有义务告知相关事实真相而不告知、故意隐瞒,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获得拆迁补偿安置利益的过程中,既然公民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己的结婚目的,隐瞒真相又从何说起? 最后,动迁户也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对多得的动迁补偿利益不是“非法”占有,是合法占有,是按照当时当地的动迁安置政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对动迁利益是合法占有。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相应的财产损失。动迁户通过婚姻关系多拿拆迁补偿利益,显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罪逻辑:动迁户没有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欺诈,动拆迁部门也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自然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发放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

      如果说当事人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动迁补偿利益,必须先通过法定程序判决动迁居民与外地人的结婚登记非法无效,撤销结婚证。显然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不能判定、无法宣告其结婚登记非法无效,不能撤销其结婚登记。如果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宣告他们的结婚登记非法无效、撤销结婚证,就不存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动迁补偿利益一说。

      再次,公安机关应当谨守刑法的谦抑性,不能扩大化滥用刑罚。

      通过婚姻关系多得拆迁补偿的动迁居民是合法利用动迁安置政策。当事人最多是钻政策漏洞,但动迁安置政策是政府制定的,是面向全社会公开的,是你政府提供了这样的政策漏洞让当事人钻。你要不制定这样的动迁安置补偿政策,何来的空子可钻?当事人利用婚姻关系多获取安置利益,只是不道德,但是不违法,更不构成犯罪。国家机关应该谨守刑法的谦抑性,不能滥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处罚。如果对签订动迁协议前后离婚结婚的动迁居民以诈骗罪立案,因为必须统一适用法律、执法必须统一、公平,单单上海就至少有上百万人要锒铛入狱,全上海要抓上百万人。单单为了关押动迁居民,扩建一千家看守所、监狱都不够,公检法队伍扩充一百倍都不够办这一种案件!国家没有这么巨大的司法资源可以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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