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责任纠纷的性质与管辖确定
作者: 访问次数:180 时间:2024/02/23

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也是造成侵权结果的过程,当侵权行为完成时,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而非侵权结果到达地,不能当然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管辖既要便于当事人诉讼,又要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且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形下,不宜随意突破。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被告:夏某等6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4月15日,原告与北京某有限公司、李某及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康复医学工作委员会、中国医疗康复协会(筹)约定合作开展“哈佛中国卫生领导力计划”的中国境内招生工作,期间就合作内容签订了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一、二),内容为:由原告拿出500万元作为筹备资金,原告两年内收回。如若不能收回,培训计划不能落实,北京某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某退还筹备资金,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将筹备款500万元汇至被告王某账户,后因项目未落实,北京某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某承诺退还该款项。2020年9月8日,原告与北京某有限公司、被告王某签订补充协议(三),北京某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承诺,2020年11月15日前归还第一期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第二期本金300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归还第三期本金100万元、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4日经济损失75万元以及2017年4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6%计算。如不能按时归还,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直至2021年1月5日,北京某有限公司及被告王某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向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该院于2021年1月25日组织双方诉前调解,北京某有限公司与王某到场表示一切债务均认可,但因归还时间未能达成共识而调解未成。之后,王某等暗中通过恶意注销北京某有限公司来逃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64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人是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调查,被告王某等5名股东为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均未足额缴纳出资,被告王某丁为北京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至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上海市A区法院认为,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从案件性质来看,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应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为原告住所地,故该两地人民法院即本案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故应认定原告登记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其住所地。因此,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基于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B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B区法院认为,本案中,不能以原告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而该公司注销前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此外,本案被告住所地亦不在其辖区,故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报请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市某中院认为,上海市B区法院关于本案管辖的意见成立,但因上述两家基层人民法院不同属其辖区,故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海高院作出(2021)沪民辖25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上海市A区法院审理。
本案系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逐级报请指定管辖案件,主要涉及案由的确定、清算责任纠纷的性质与管辖确定、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期限与条件、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如何处理等问题。
(一)立案与管辖权审查阶段案由的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因此,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而当事人对纠纷法律关系性质的选择决定其程序上的权利义务,法院应当在立案时和管辖权异议程序中通过形式审查,确定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告于2021年1月以北京某有限公司与王某为被告,并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上海市A区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原告代理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月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被告夏某等5名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签名的北京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其中清算报告第1项载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股东会决议内容载明:确认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确认北京某有限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属实,同意注销北京某有限公司。2021年1月21日,该公司被核准注销。故原告于2021年1月24日提交新的民事起诉状,请求被告夏某等6人赔偿损失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法院释明,原告确认其请求权基础为清算责任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清算责任纠纷,而不再是合同纠纷,亦不是股东出资纠纷。
(二)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首先需要界定何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清算责任纠纷是否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清算责任纠纷衍生于公司解散纠纷,应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与案由体系中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有明显不同,且其并非涉及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也不属于类似于破产非讼案件的公司清算案件,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侵权行为诉讼管辖规定,亦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22条、《公司法解释(二)》第24条关于公司诉讼管辖规定,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第三种观点认为,清算责任纠纷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本质上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关于侵权行为诉讼管辖的规定。笔者认为,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因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并不等同于或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侵权责任纠纷诉讼,它还包括因侵害名誉权、著作权等侵权行为提起的名誉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诉讼。本案案由清算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虽不属于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及其项下的三级案由与四级案由,但清算责任纠纷,是指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关于侵权行为诉讼管辖的规定,而非参照适用。因此,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纠纷诉讼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与管辖确定
侵权行为地应当根据受害人指控的侵权人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而言,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也是造成侵权结果的过程,当侵权行为完成时,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而非侵权结果到达地,不能当然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住所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作为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未足额缴纳出资且未履行清算义务,侵犯了其对北京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故侵权行为实施地及其直接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而非原告住所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管辖既要便于当事人诉讼,又要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而且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将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形,不宜随意突破。因此,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清算责任纠纷案件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情况下,不能将本案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四)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条件与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移送管辖应当满足3个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二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民诉法解释》第35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一审开庭前。根据上文分析,本案应由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被告王某等6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和6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因此,上海市A区法院和上海市B区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上海市A区法院于2021年3月16受理本案后,并未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期尚未开始,更未届满,即于2021年3月19日裁定移送无管辖权的上海市B区法院处理,不仅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而且既可能剥夺被告依法享有的管辖异议权,又可能剥夺被告应诉答辩形成的应诉管辖权。
(五)移送法院和受移送法院均无管辖权时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上海市B区法院逐级报送上海高院指定管辖。但由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不属于上海高院辖区,上海高院无权直接指定外省市法院管辖,故只能依法指定上海市A区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重新对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因此,究竟哪家法院最终对本案有管辖权,应当区别4种情形分别审查确定。一是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上海市A区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按照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二是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视为上海市A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是如果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亦未应诉或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且在开庭前亦未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上海市A区法院可以重新依职权审查,并将案件移送外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外省市法院有多个,具体移送哪家法院应尊重原告的意见,由原告进行选择。如原告拒绝选择,则由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根据两便原则合理确定受移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