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士平系建昌镇居民。2022年12月1日常士平因办业务需要在行至建昌服务中心北门一楼大厅内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并于先后入住新区医院、县医院、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22天。常士平因找建昌服务中心多次协商未果,诉至该院。
常士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建昌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伤残等未鉴且鉴后追加)等损失合计五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建昌服务中心承担。庭审中,诉讼请求变更为34525.85元,具体款项以赔偿清单为准。
一审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通过常士平提供的现场照片及新区医院120报警记录及该院调查核实,可依法确认常士平在建昌服务中心一楼北门大厅摔伤的事实,建昌服务中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建昌服务中心辩称的北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的主张,因人社局只是负责疫情防控等工作,这只是其内部管理、分工问题,而实际对外负责的单位应为建昌服务中心,故其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责任比例问题,因建昌服务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办业务的群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常士平的摔伤建昌服务中心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而常士平本身是成年人亦有安全注意义务,故该院酌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关于常士平主张的各种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购买气垫床的费用请求合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营养费因住院病历中并无“加强营养、流食、半流食字样”,该院无法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一、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士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712.93元。
常士平上诉请求:1、要求上诉审法院直接改判支持常士平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诉讼费由建昌服务中心承担。事实与理由:常士平是建昌镇居民,2022年12月1日下午1时许,常士平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楼房贷款抵押还款业务取房屋产权证,在行至建昌服务中心一楼楼内时,因楼内地面有水,常士平因地面有水湿滑倒地摔伤。案发常士平摔伤后即不能站立起来,家人到现场后拨打建昌新区医院急救电话后直接入住新区医院住院治疗数天,因常士平伤情严重转入建昌县医院住院欲行手术治疗,但由于常士平伤情过于严重,建昌县医院也不能手术,无奈又转入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常士平的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为此造成大量医疗、误工、护工等巨大损失,特别是现常士平告仍在进行康复治疗,伤情危重后果严重。对于常士平的摔伤及巨大损失经家人多次找被告及相关部门,由于建昌服务中心等部门相互推拖而未果。常士平无奈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常士平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常办理业务,建昌服务中心作为该办公楼多家单位的管理者,最基本的应保障常士平人身安全,常士平本次在办理正常业务时因必经的建昌服务中心的一楼地面有水湿滑摔伤,建昌服务中心应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应全额赔偿常士平所有损失。
建昌服务中心辩称,同上诉状内容。
建昌服务中心上诉请求: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理由及判决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明查后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常士平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由常士平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审判决认定地面湿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信证据错误。从事实上讲,常士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综合办公楼一楼后厅内摔伤,常士平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八张照片的来源、时间等信息均不清楚,常士平应该提供原始的照片载体,照片中没有其他任何人员信息,也没有体现地面湿滑的情形。常士平在一审中的证人黄某与常士平有特殊的关系(即在常士平病历第一页中体现是配偶关系;在原审庭审中自己介绍是朋友关系;建昌服务中心代理人发问时又说是常士平的二婚前夫关系),同时在庭审过程此证人参加了庭审活动,丧失证人的出证资格,所以原审法院采信照片及证人黄某的证言错误,直接导致错误的判决。其次,常士平原审诉称2022年12月1日下午1时许的时间节点属于非工作时间,综合办公楼早上8:20开楼门;下午13:20开楼门,同时又是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严格防控期间,按照建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防疫要求,综合办公楼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戴口罩、测温、查验“行程码”、“健康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扫“福禄行”码等防控措施。综合办公楼一楼后厅及后门是内部员工刷卡通道,常士平作为外来人员不可能从后门出入和通行,对此常士平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举证不能。第三,常士平的治疗费大部分已经经过医保报销,说明常士平已经确认此伤完全是其自己的原因直接导致,否则不可能进行社保报销程序,对此请二审法院明查和认定。同时常士平的治疗费主要治疗其他基础疾病,这些费用原审法院没有区别开,一并判决没有事实根据。第四,常士平是退休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不存在误工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误工费2594.85元错误。交通费是两张白条,是虚假的。
常士平辩称,同上诉状内容。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认定如下:建昌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宗旨和业务范围:对进驻窗口的资源配置、保障服务和监督考核;对政务服务分厅的指导;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住所: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1—7楼。根据在卷收费票据,常士平因本次受伤个人负担医疗费总计13103.67元,其中建昌新区医院医疗费638.05元,建昌县人民医院7232.68元(6933.68元+299元),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4244.94元,门诊购药988元。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常士平诉至法院主张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楼房贷款抵押还款业务时,行至案涉楼房一楼因地面有水湿滑而摔伤,虽然常士平主张的摔伤过程未有监控录像记录,但通过照片、录音、新区医院120报警记录、住院病志诊断等证据,常士平提供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建昌服务中心虽不认可常士平该项主张,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根据在卷证据情况认定常士平在案涉楼房一楼内摔伤,二审予以采信。建昌服务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办业务的群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根据建昌服务中心职责义务范围、常士平受伤时间、治疗情况等证据,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建昌服务中心承担常士平损失50%责任,裁判尺度较为适当,二审予以尊重。关于常士平的各项损失数额。常士平摔伤时已近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且有固定工作,常士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误工减少收入,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因伤情需要,常士平打车去锦州医院治疗,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结合常士平住院治疗天数,一审认定常士平交通费1840元(600元+800元+20元×22天),并无明显不当。一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数额13103.67元均系常士平个人负担部分,二审对此予以确认。建昌服务中心主张治疗费中包含治疗其他基础疾病的费用,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建昌县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士平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41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