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民与被告黄雷之母再婚。被告系继子,原告有四名亲生子女。王占民每月享有退休工资3,100元。
王占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整;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为,原、被告系继父与继子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现原告每月享有退休金3,100元,且有四名亲生子女,故不具有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节,故对原告王占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占民的诉讼请求。
王占民上诉请求:判令黄雷支付我部分赡养费用或我抚养他费用;本案诉讼费由黄雷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崔玉荣1991年起成为事实夫妻,崔玉荣带义子黄雷入住我家,崔玉荣长年病休在家,没有收入,黄雷自小学起由我负担学习费用及生活开支,有学杂费收据为证。成年后立业成家我们付出了大量心血。
成家后有了外孙,我们每月还要给予700元生活补贴,宋小娟在前期经济纠纷庭审中也已经部分认同。崔玉荣离世期间烧毁我的房屋,把我烧成重伤,亲生儿女竭尽全力给予医治,仍然丧失部分自理能力,需要大量药物维持,黄雷夫妻不闻不问,事后宋小娟xx事实,制造经济纠纷,动用社会关系冻结我用于生存的银行卡,一度靠变卖老屋旧物为生。一审诉讼请求清晰,婚姻事实清楚,抚养成长经历明朗,我是有亲生子女还很负责,我也有劳保工资,太平区法院也运用了民法典予以判决。结果前面忽略了抚恤金不执行,执行我用以维持生命的银行卡,还看不到我丧失劳动能力的双手,要求改判。
黄雷辩称,1991年黄雷亲生父亲并未去世,其在姥姥家时间居多,小学时自己捡瓶子挣钱,初中毕业后就去沈阳打工,并未与王占民生活过。王占民与黄雷母亲是2016年末领取结婚证。王占民有儿女有收入,不同意给付赡养费。
二审期间,王占民提供了黄雷小学二年级交学杂费收据一张及1996年给黄雷买自行车和办理的自行车证,用以证明与黄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二审认为,王占民由于与黄雷的母亲先是同居后又领取结婚证,说明双方间感情较好,此间无论黄雷和谁一居生活,王占民对黄雷的生活有所关照并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既是事实也是人之常情。但黄雷毕竟初中毕业就自食其力,成家后经济拮据,有幼子需要抚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明显低于王占民,且王占民的四个亲生子女品行过关,亦对其父在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王占民理应放平心态,多思量开心快乐之事,尽享晚年无忧生活。
综上所述,王占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