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在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应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访问次数:249 时间:2023/07/10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另一方担任公司监事并参与共同经营且有财产混同,故夫妻双方需对该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张新平、安仁县成虎商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在夫妻共同参与经营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应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张细玉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新平案涉工程价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成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成虎为成虎公司的唯一股东,而成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资金转入罗成虎个人账户的情况。二审判决在罗成虎不能证明成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认定罗成虎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新平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成虎公司系罗成虎一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张细玉作为罗成虎配偶担任公司监事,且2017年至2018年,成虎公司转入张细玉个人账户7995017元,张细玉转出至成虎公司账户4702240元。可见,张细玉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张新平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罗成虎、张细玉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在罗成虎依法应对成虎公司欠付张新平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基于前述事实认定张细玉亦应与罗成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施行)第三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亦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二审判决改判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张新平主张二审判决未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鉴于李某对本案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与本案处理结果亦无利害关系,且李某在二审中已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未予追加并无不当,张新平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