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律师事务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律所破产清算申请
作者:    访问次数:244    时间:2023/03/04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 1295 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得意世界**。

负责人:陈仕谟,该律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富国律所)因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破终 1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国律所申请再审称,(一)富国律所是合作律师工作机构,系营利法人,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其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二)富国律所严重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三)富国律所于 2010 年 10月作出解散清算,并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四)二审法院驳回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五)富国律所自决议解散至今、既不能恢复经营,又不能从市场退出,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富国律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破终 1 号民事裁定,并受理富国律所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富国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1988 年 6 月 3 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及 1996 年 11 月 25 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已失效,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富国律所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富国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指该律所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富国律所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富国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富国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