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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回家后未居家隔离,确诊后导致上千人被隔离,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者:    访问次数:274    时间:2022/11/23

新冠疫情仍在肆虐,全国各地区都有相关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所谓“3+4”“3+4+5”等等。针对这些疫情防控措施,我们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是最有体会的,全国各地到处飞,今天在这边隔离,明天在那边等待3天3检的当地核酸结果,可以说隔离是刑辩律师的家常便饭。


今天小编分享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其基本案情是行为人违反居家隔离措施,在确诊新冠肺炎后,导致上百人成为密接和次密接,故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小编也告诫各位:依法而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期待战疫早日结束!!!

张某洲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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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鲁0613刑初73号

案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裁判日期:2022年06月25日

合议庭:审判长张华军、人民陪审员王信坤、人民陪审员付倩、法官助理焦正国、书记员柳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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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洲,男,1961年5月1日出生,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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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情况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莱检刑诉〔20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洲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伶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洲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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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双方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洲于2021年7月21日至7月31日间,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烟台市莱山区疾控部门提出的居家隔离管控措施,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造成密切接触者543人、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362人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以及烟台市莱山区某小区64户185人被封控管理等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洲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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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所涉罪名属于过失犯罪;2.防疫政策模糊是导致被告人认知错误的原因之一;3.被告人张某洲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认罪悔罪,主观上系对新冠肺炎的传染性掉以轻心,并无恶意。综上,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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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洲乘坐航班由烟台到桂林旅游,期间经停南京禄口国际机场。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洲乘坐航班自桂林回烟,期间又经停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7月20日晚,江苏省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报,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工作人员定期核酸检测样品中有检测结果呈阳性。

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洲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其曾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经停的情况,社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居家管控相关要求,当日下午其与妻子开私家车前往核酸检测点进行了核酸检测。

7月22日,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媒体发布紧急提醒:自2021年7月6日(含)以来有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经停史的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备,配合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原则上不出门、不出户。当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洲与妻子开私家车前往核酸检测点进行了核酸检测,但事后其在明知上述防疫政策的情况下仍前往莱山某写字楼处理个人事务,此时其妻子已有类似感冒症状。

7月23日,被告人张某洲未遵守疫情管控规定出门购物、理发。

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洲明知其妻子已接到居家隔离的要求后,仍出门买早饭、到高新区工作单位处理公务、买药。

7月25日,社区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再次告知被告人张某洲必须居家隔离21天(自7月19日起算),其仍继续在开发区装修房屋、在外就餐。

7月27日,被告人张某洲未遵守疫情管控规定出门买饭、购物、洗车。

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洲因出现发烧症状而出门到附近诊所买药。

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2021年10月28日,侦查机关在莱山区党校集中隔离点将被告人张某洲传唤到案。

经莱山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统计,因被告人张某洲未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导致密切接触者543人、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362人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烟台市莱山区某小区64户185人被封控管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人孔某、吴某、孙某、唐某1、唐某2、刘某、曲某、王某1、王某2、曹某、李某2、秦某、任某、杨某1、马某、李某3、杨某2、巩某、李某4、张某2、陈某3等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宗。莱山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情况说明一份。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一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莱山区黄海路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轨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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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情况

关于被告人张某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洲在防疫部门掌握其行程之前主动向社区报备曾经停中高风险地区,并与同住亲属先后接受两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其主观上并无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主观上对自己拒绝执行莱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的行为会“引起新冠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表现为过失。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防控政策模糊导致被告人认知错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洲身为从各种渠道获知其自中高风险地区返烟有潜在传染风险,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根据莱山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统一部署明确要求其进行居家健康监测,并多次根据部署内容进一步向其释明“不能出门”在当时情势下是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并非“层层加码”,亦非强人所难,没有专人上门监控、天气炎热等不是其错误理解防疫政策、拒绝执行防疫政策的合理理由。而且在社区防疫人员询问其返烟后是否出行时,其回答没有出过门这一情节足见其对防疫政策是明知的,对自身违反防疫政策可能带来负面评价也是明知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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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主观恶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全社会对本次疫情的严峻性已然形成了全民共识,被告人张某洲对此亦应有所认知。然而被告人张某洲心存侥幸心理,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疫情管控政策的情况下,多次进入公共场所,大多属于非必要出行,且有跨行政区出行轨迹,人为增加疫情扩散风险,破坏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引起公众的愤慨和恐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对个人及社会严重不负责任的心态不可谓没有主观恶性。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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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洲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控制措施,引发传播严重风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洲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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