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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洪某死刑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28    时间:2022/07/07
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消息,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某、张某光、曹某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某、祁强盗窃一案,对洪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某光、曹某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某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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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与人在南京合谋,异地杀害女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某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某光、曹某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

2019年5月,被告人洪某指使被告人祁某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2020年7月6日,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带领张某光、曹某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

9日上午,张某光、曹某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某青、张某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20年8月4日,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7月18日,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的协查通报:李某月从江苏南京到达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某、张某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某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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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0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某清、张某光等人被警方抓获。

2020年9月4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清、张某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某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被害人父亲:我们放弃了一切的赔偿,就是为了洪某得到严惩


被害女生的父亲在女儿去世的这两年里,一直没有释怀,夜里失眠,偶尔睡着也会因为梦到自己的女儿醒过来,只能自己一个人在半夜去抽烟。

我们的想法一直都没有变,我们放弃了一切的赔偿,就是为了洪某得到严惩。”父亲曾经这样对询问自己意见的记者说道,同时他也透露,这两年来,洪某家人的电话就没有断过,他们会一直不停的换电话打过来,但是对方和自己在这件事情的态度是相反的,所以从来不接,偶尔接到不熟悉的电话,听到对面传来熟悉的声音也会直接挂断。

“他们想达到一个和解,但是我们坚决要求严惩,所以我和他们没有必要见面谈。”从父亲的表述中可以听出,父亲对于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决心,面对洪某家人出的已经在准备筹钱,希望见面聊聊的请求,父亲一概表示了拒绝。


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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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光、曹某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祁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某光与曹某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

洪某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某光、曹某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某光、曹某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某,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在盗窃共同犯罪中,首起犯意,指挥祁某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某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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