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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69    时间:2022/06/17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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