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失信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老赖”全疯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195    时间:2022/06/12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连续适用司法拘留,一年最多只能拘留两次。”被执行人经常会以法院连续司法拘留违法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也会经常向法院咨询相关的问题。

如果你这样认为,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对于被执行人,最多可拘留27次,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从立法来看

对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既要求执行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又要防止执行人员以拘代刑,避免司法拘留措施滥用。

如何理解?对同一妨害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就同一妨害行为作出罚款、拘留决定后,不得再次以该行为采取罚款、拘留;

2、适用罚款、拘留后,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的妨害行为,包括同类、同样性质的妨害行为的,可再次适用罚款、拘留。但行为人的妨害行为属消极行为,呈持续状态的除外,如拒不履行义务或拒不具结悔过等;

3、同一妨害行为涉及多个案件且在同一法院的,可以不同案件分别适用罚款、拘留,此种情形不属于罚款、拘留的连续适用,但罚款、拘留应当分别实施。多个案件涉及不同法院的,可以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对被执行人多次适用罚款、拘留,以加大惩处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常见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即司法拘留常见情形有以下27种(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被执行人实施了以下27种行为,法院至少可以对其实施27次司法拘留,每次15日的话,就是13.5个月,都赶上有期徒刑了):


妨害执行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报告类

被执行人未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 。

抗拒执行类

▶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拒不履行类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高消费类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从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