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值班时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能认定工伤吗?法院判了!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06 时间:2022/06/07

张三在单位值班时,由于身体不适,便请假回家休息,直到第二天早上才被发现没有了呼吸,已经死亡。那么,张三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2014年4月27日,张三在单位值班时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便于18点30分左右向上级领导请假回家休息,到家之后张三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了些,就上床休息。
妻子发现张三异常是在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妻子做完早饭后发现张三还没起床,还以为他是工作太累,因为昨天她到家做完晚饭后,张三早已睡着。
谁知道第二天张三仍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妻子这才反应过来,于是赶紧拨打120,6点40分左右,急救车赶到,待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三已经死亡。
之后,妻子便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张三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是却遭到了拒绝。
2014年8月8日,省人力社保厅受理申请后,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三妻子不服,又申请行政复议,再次被拒。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在值班时,因身体不适而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虽然从其请假回家休息直至被发现死亡,并未超过48小时,但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三妻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法院明确了,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前往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进行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其实在实际生活还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提醒大家一句,如果感觉身体不适,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如果先回家再去医院,很可能就无法认定工伤。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咨询,期待你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