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投产上线相关通知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76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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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票据业务系统运行效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全面优化升级,建设了承载票据全生命周期业务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票据业务系统),并拟于2022年6月3日投产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票据业务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票据业务平台,负责处理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回购、再贴现、质押、保证、追索等全生命周期业务。票交所负责建设运营票据业务系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指导。
出票人依托票据业务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签发的商业汇票称为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相关业务办理遵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等制度及票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票据业务系统对以下业务功能进行了优化:
(一)票据的签发与转让。为更好满足企业支付需求,出票人在票据业务系统中既可以签发固定金额的票据,也可以签发由若干张标准金额电子商业汇票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在办理票据的背书转让、贴现、保证、质押、存托等业务时,可将持有的票据包按实际金额分包使用。
(二)票据到期处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票交所将根据持票人委托在提示付款日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请求,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当日应作出付款应答。
1.承兑人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接入票据业务系统时,票据到期处理如下:
(1)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的,承兑人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当代承兑人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2)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承兑人开户银行或财务公司应当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说明理由。
2.承兑人通过供应链平台接入票据业务系统时,票据到期处理如下:
(1)承兑人委托供应链平台于提示付款日作出同意付款应答。
(2)供应链平台根据承兑人委托作出同意付款应答后,票交所于提示付款日向承兑人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转发资金扣款确认申请,承兑人应当通过其开户银行作出同意扣款确认应答,并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持票人付款。
承兑人当日未作出同意扣款确认或承兑人结算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
(一)投产上线安排。票交所定于2022年6月3日起实施票据业务系统投产上线。
(二)投产上线功能范围。本次投产上线功能范围为《票据业务系统直连接口规范V1.1版》(以下简称《接口规范V1.1版》)中的接口功能点以及票据业务系统客户端贴现后业务功能。其中,“线上贴现”、“票付通”业务以及账户主动管理、批量清算、支付信用查询、回购式贴现等业务功能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三)投产上线机构范围。考虑到新冠疫情对市场成员工程实施进度的影响,按照安全稳妥原则,已于2021年8月投产上线的供应链平台将于2022年6月3日与票交所同步完成系统功能升级,其余首批市场成员在测试充分、验收合格、演练通过、完全具备投产上线条件后,可按照票交所发布的上线窗口安排分批次实施投产上线。
(四)系统接入及运行管理安排。2022年4月16日起,票交所原则上已停止受理原ECDS系统的接入点准入申请,市场成员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或为企业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可按照票据业务系统的接入规则,申请接入票据业务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