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位登记其实没有法律障碍,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也就是说,停车场的车位和开发商建设的房子一样,都是可以办理初始登记的。
但遗憾的是,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只字未提停车场或者车位的登记事项,以至于成为深圳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对停车场进行初始登记的理由,登记机关也不认为车位是建筑物或者附着物。在车辆保有量低的年代,纠纷少,不登记影响不大;但如今车辆保有量这么高,车位依然不登记,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40年,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城市化的历史,这是值得我们骄傲的!但与此同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就是,我们解决了西方200多年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了吗?至少产权保护方面,做得还不够。
深圳很多小区的车位数量和房屋数量的配置比例达不到1:1,有些只有1:5,甚至更低,为什么车位配置比例低,仅仅只是比政府规划的最低指标高一些?就是因为开发商的动力不足,投入大而回报小,靠月卡收费回报周期长。人们买得到车,但不一定有车位停,这该怎么办?有人认为,深圳不搞车位产权登记,不允许买卖,这样每个小区的业主都有轮候停车的权利,机会是均等的,这样业主就不会闹了。但问题是,法律赋予政府决定不能买卖车位的权力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车位是资源,它是有价值的,城市管理者管不到汽车厂商的产量,但却可以管好车位的建设和产权登记。引导开发商多建车位,增加供给,解决车位不足的矛盾,而不是以不登记变相阻止开发商卖车位。
事件发酵后,影响扩散,有物业公司咨询,没车位的业主要拆掉别人车位上的挂牌,怎么办?笔者答复应维持现状,如果要改变现状,要有法院的判决,否则可能涉嫌侵权,无论是对没车位的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是风险。
从保护产权、稳定交易秩序、有效引导市场预期的角度,政府应该做的,就是加强车位的产权保护,引导扩大车位数量建设,再由市场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从而有效缓解车位不足的矛盾。
回到事件本身,如果宾利业主的车位有产权登记,劳斯莱斯(其实是路虎)业主还会去拆地锁吗?绝对不会,因为人们尊重产权登记的法律效果,是不会去侵犯别人产权的东西的。会不会因为车位是住宅楼下的,就当然的以为是住宅业主公用?不会的,因为只要有产权,是不区分在住宅楼下还是公寓楼下的,换个角度,住宅业主在公寓楼下的车位难道就不受保护了吗?也不是。但是因为没有产权登记,只有使用权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在一些业主心里,就是没用的。
深圳建设法治政府,比较重要的事项,就是加强产权保护,而车位登记,就是很好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