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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司法需与时俱进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03    时间:2022/05/22

  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该“解释”明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涉案数量改为实际价值。猎捕野猪等普通野生动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将不再作犯罪处理。舆论普遍认为,司法解释的这一改进,既是顺应民意之举,也能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国家,同时也面临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法活动的种种挑战。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维护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对于乱捕滥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有力遏制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多发态势,进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但应当看到,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律条文与现实发展日益不兼容的现象,导致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惩治,不时引发相当的争议。
  其中颇为典型的是野猪保护与农民利益之间的冲突。比如,2021年,甘肃省某地农民为防止种植的粮食被野猪毁坏,利用猎犬在自家地里猎捕野猪未遂,被法院认定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同年,湖南省某地农民因种植玉米被野猪拱食,利用电网捕杀野猪,被法院认定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上述个案中,涉案农民都是因为野猪破坏庄稼,不得已采取了猎杀措施,虽然对于野生动物种群的危害并不大,但都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这样的处罚尺度是否合理,正是社会争议的焦点所在。
  从野生动物保护的角度而言,早在2000年,野猪就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私自猎捕野猪的确为法律所禁止。但也应当看到,随着生态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不少地方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已日益庞大。这一发展趋势,固然有利于生态的调节和恢复,但局部地区野生动物种群的过快增长,也可能对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进而损害其合法利益。
  比如,过度繁衍的野猪群,所到之处往往一片狼藉,严重毁坏庄稼,甚至将农作物连根掘出。同时,还会破坏野外生态,导致食物链失去平衡,甚至影响其他物种的生存。有媒体报道就曾披露:“一群野猪一晚能将村庄附近2至3亩的土豆全部损毁。”另据四川省的不完全统计,全省各地每年上报的野猪致害事件多达近8000次,因毁坏农作物等造成的损失约2.15亿元。除了造成财产损失外,野猪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危及民众的安全感。
  此种情形下,野生动物保护显然不能固守僵化的思维。此次两高解释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涉案数量改为实际价值,体现的正是这一思路。对于价值较小的野生动物不再是“一只入罪”,而是以价值为基准综合考量,有利于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以灵活、妥当的方式,作出公正裁决。而“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尺度,既不妨碍打击严重的猎杀行为,也避免了误伤农民,彰显出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更应看到,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既需要体现法律的要求,也需要以务实的态度,维护生态的整体平衡,充分考虑民众的合法权益。以野猪为例,虽然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但位列保护级别较低的三级,而在局部地区,野猪增长不仅已经超出生态的承载力,而且对民众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甚至威胁其人身安全。因而,对于农民被迫、零星的猎杀野猪行为,理应多一份理解和体谅。
  两高解释不仅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裁决尺度,也留下了更为深刻的启示。野生动物保护并非静态、机械的保护模式,而应与时俱进,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只有紧随野生动物种群和社会现实的变化,对相关法律、政策等及时调整,才能确保野生动物的司法保护行进于更为公正的轨道,在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民众合法利益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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