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见死不救到底是不是犯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55    时间:2022/05/20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罪名。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医生对病人的救助行为);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等。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行人对出现危险的他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白衣女子的死亡系第一辆车的撞击和第二辆车的二次碾压造成的,因此,白衣女子的死亡与过路行人的见死不救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路人的见死不救是不构成犯罪的。


而负有法定义务的“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债主见死不救,被判刑11年

2013年4月,事发温州,一名债主连同3人,追截欠债人。逃跑过程中,欠债人无路可走,跳入河中。由于不通水性,欠债人落水后大喊救命,但岸上4人不为所动,未予以救助就逃离了现场。


最终,欠债人溺水身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4名追债人对欠债人紧追围堵,并在对方落水后不予施救,放任了欠债人死亡的发生。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债主有期徒刑14年!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