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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了项目评标,是否必然导致中标无效?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71    时间:2022/05/17

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若参与评标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标人取得的中标利益应当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81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裁判案例:(2021)湘10行终19号

裁判观点:本案在评标过程中,虽然嘉禾县住建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作为招投标监督单位工作人员参与了案涉项目评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嘉禾县住建局并未提供因该局两名工作人员未予回避而给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交其他导致本次招标活动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证据,且宏林建设公司作为善意的投标人无法知悉评标人员的身份,亦无法知悉本次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嘉禾县住建局、嘉禾县民政局及信元公司经核实招标流程无异议的情况下,已向宏林建设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宏林建设公司取得中标利益应当给予保护。故嘉禾县住建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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