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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浴室遭男子误闯,游泳馆担责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62    时间:2022/05/10

2021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女士在浙江省长兴县某游泳馆内游完泳到女浴室内淋浴时,一名陌生男子突然闯入,王女士受惊呼喊,男子立即道歉离开。

事发时,王女士呼喊游泳馆内的工作人员,但馆内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回应。王女士认为,发生这种事情游泳馆应该承担责任,于是报了警并查看了监控。王女士此后失眠数日,对私密空间产生了极大不信任。她认为该事件给她带来了精神层面的伤害。

事后,游泳馆提出要与王女士协商解决。之后王女士与闯入男子达成协议,由该男子补偿造成王女士损失的费用。但游泳馆方面却坚称其无责任。王女士于是将游泳馆诉至长兴县人民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王女士认为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她要求游泳馆以“在涉案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道歉函15天”的方式致歉。游泳馆抗辩称,其已在男女浴室门口张贴明显的“男”“女”“男士止步”等标识,正常进入浴室可以区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游泳馆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类似事情出现得很少。以前有过,基本上是外来的客人,本馆会员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根据长兴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视频显示,游泳馆工作人员曾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如此陈述。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游泳馆抗辩称已在男女浴室门口张贴了明显的标识,但是这段出警视频却证实游泳馆之前就出现过男女浴室误入的情况。从游泳馆的经营模式来看,游泳馆在美团上出售游泳券。游泳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是知道游泳馆不仅有固定会员,也会有非会员散客的。

从现场浴室设置和标识来看,从泳池回浴室的通道,所有男士均须经过女浴室门口,才能到达男浴室。针对这样的设置,游泳馆除张贴明显标识外,加强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故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游泳馆的抗辩不予支持。

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游泳馆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管理职责,保护好顾客的隐私等权益。因管理不当,导致王女士隐私权受侵犯,游泳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王女士已经同造成其损害的男子达成赔偿协议,由男子赔偿损失并已经履行完毕。虽该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因为王女士已经得到足额损失赔偿,因此游泳馆无须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可适用于公民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适用。本案王女士在游泳馆内人格权受到侵害,虽然游泳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合理范围内须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根据该游泳馆的安保能力、以前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采取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长兴县人民法院酌定由游泳馆在涉案经营场所张贴道歉声明7日。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截至目前,游泳馆已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指定的张贴道歉声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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