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73号光谷新发展国际中心A座1508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光谷有轨电车L1、L3到“光谷天地站”下车

【公交路线】:乘公交车到“关山大道大彭村”或者“关山大道曙光村”或者“高新二路大彭村”或者“南湖大道大彭村”下车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包夜卖淫女强行发生第4次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49    时间:2022/05/06

【案例】王某(男,28岁,未婚)是某电视台记者,通过明察暗访,以报道为要挟每月收入颇丰。王某至今不婚,只因为自己喜欢嫖娼,当然如果特别喜欢某个卖淫女,来个包夜不就行了。王某最近认识了号称大三学生的朱某(女,25岁)。


通过一次快餐式300元的性交易,王某觉得朱某不错,两人约定周末来一次包夜,价格2000元,约定发生性关系次数不限。是夜,王某和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某很累,正要睡去。王某却不依不饶,说你既然包夜,就应当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顾朱某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朱某实在被王王某折磨的没法忍受,于是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拿出了自己和朱某的聊天记录,气愤的说道:说好的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而已,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笔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王某和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卖淫嫖娼的,应当给予拘留或者罚款。


因此王某和朱某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了法律。


(2)王某和朱某约定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公序良俗


发生性关系应当建立在纯洁的爱慕之情,以婚姻为基础,那些出轨、一夜情都是社会共同道德应当谴责的行为,而以金钱和性关系进行交换的卖淫嫖娼行为不但是违法行为,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


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的建立在不但违法,而且还违背公序良俗,是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一,自始无效。


王某第4次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面已经论述,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在法律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什么是自始无效:就是这个协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双方均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


这里不存在反悔,因为没有义务,何来反悔呢?


但是,同意发生性关系还是以当事人主观态度决定的,前三次朱某自愿认可包夜协议,自愿和王某发生性关系,两人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刑法规制的范畴。


请你注意,王某第4次和朱某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是强迫,其违背了朱某的意志,更是侵害了朱某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是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于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