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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受伤获赔百万!互联网新型用工关系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23    时间:2022/04/25

近日,一名饿了么骑手因送餐过程中受伤,饿了么运营主体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这名骑手109万元。


据了解,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拉扎斯公司曾一度以原告在送餐平台“蜂鸟众包”注册时就已明确了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为由,认为被告作为平台方,与配送人员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雇佣关系。


事实上,近年来,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因用工关系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外卖骑手发生工伤事故后,这种矛盾会被进一步放大。

 

一个“典型”案例带来的启示和信心



本案中,原告王某是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的送餐员(骑手)。王某通过饿了么平台接单送餐,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受伤。住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11处损伤,住院治疗30天,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原告骑手王某主张,其与饿了么构成劳务雇佣关系,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但饿了么辩称,该骑手与平台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实为居间服务关系,不应承担骑手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骑手在蜂鸟众包注册,通过平台接单,从平台领取报酬,事实上双方之间是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因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饿了么作为雇主应当对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对此,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社会法事务部副主任王莉莉律师分析,本案中,法院综合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派送订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伤,平台作为雇主应当对事故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给与赔偿。本案给了外卖骑手一定的信心,即使没有劳动合同这样的书面保障,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作为平台,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平台是否需对所有外卖骑手的事故承担责任,还是需结合事实、综合判定。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静博士曾多次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她认为,在劳动法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外卖平台与外包公司骑手之间确实没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法院的这个判决有合理之处,而且之前也有先例。因为法律是有很多救济手段的,包括对外包配送员等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当中,虽然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件,平台是要负一定责任的,这也符合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预期。

 

灵活就业大潮下的维权困局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而一些平台外卖骑手达到400多万人。

 

法治网研究院了解到,目前,外卖平台的用工模式主要分为三种,即餐馆自有雇员配送、众包和专送。具体而言,餐馆自雇员工的劳动用工关系简单明确,劳动权益有保障;而众包和专送随着行业的扩张又演变成平台自雇、劳务派遣、平台招募众包等,导致相关用工模式日趋复杂。而在用工模式的变迁中,外卖平台也试图完成对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转移。

 

以前述案件为例,其涉及到的“蜂鸟众包”就是饿了么主体公司拉扎斯实际运用的众包平台。翻看该平台的注册信息会发现,用户在注册的过程中,会特别告知:“蜂鸟众包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务/雇佣关系”,且劳动所得资金奖励“不属于薪资,不等同于认可了您与蜂鸟众包的劳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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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此种用工关系下,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工伤认定以及相关维权就会陷入尴尬境地。而在相关案例中,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对平台与外包骑手的劳务关系认定也是存在分歧的。

 

事实上,此类事件并不是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仅饿了么就涉及多起。

 

2021年1月,饿了么骑手韩某猝死在送餐途中。最初,饿了么回应称,该骑手与平台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出于人道主义,为骑手家属提供2000元的援助,其余由保险公司处理。舆论汹涌之下,饿了么之后重新表态,向韩某家属提供60万元抚恤金,并将猝死保障额提升至60万元。

 

2021年5月,武汉饿了么众包骑手肖某也猝死在送餐途中。饿了么平台签约的外包公司安徽蓝喆却不承认劳动关系存在,肖某家属申请的工亡认定和赔偿请求被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类似事件早在2017年也曾有发生。2017年6月,李某成为某外卖平台的注册众包配送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注册协议中约定李某与该平台实际运营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完成配送后,再根据配送工作单中配送费报价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然而几个月之后,李某在配送外卖运单时,不慎一脚踏空摔倒,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之后的维权事宜也是不尽人意。

 

对此,王莉莉律师认为,如果外卖骑手没有直接与平台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按照通常理解,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平台之所以要求外卖骑手从众包公司、外包公司注册,且明确平台仅代商家发送配送运单信息,为商家与配送人员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平台会为作为外卖骑手的雇佣单位,需承担劳动等雇佣方面的责任和风险。

 

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已在多省进行试点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5月1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实行)>的通知》,对新业态外卖骑手用工形态进行了指导规范,并将外卖骑手用工类别分类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又将专送骑手又分类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并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进行了界定。该意见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确定、劳动权益维护、行业规范管理提供了指导意义。

 

很快,国家层面就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2021年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一个月后,在2021年8月18日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人社部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力争尽早地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考虑到建立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是一项关系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制度创新,是全新领域,所以拟先从社会各界关注度较高、职业伤害风险较大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这些行业入手。

 

事实上,2022年以来,多地印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意见稿或公告提到,应指导平台企业依法同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时间等必备条款。

 

对于平台企业而言,李静建议,尽管用工关系灵活复杂,还是要积极探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障在内的社保费用;同时,探索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保障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已经在全国几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效果不错。”

 

对于外卖骑手而言,王莉莉表示,外卖平台通过外包等形式来转嫁用工风险,确实是给劳动者带来了维权的难度。所以作为骑手,应该首先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保留好相关的与平台有关的证据,提供相关证据,力争证明自己与平台之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了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王莉莉说,一旦发生争议,虽然外卖骑手与平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力争通过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身合法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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