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燃气公司发展的第一要素是安全,天然气作为清洁低碳的化石能源,"十四五"及未来一段时间,在"双碳"目标的形势下,天然气对传统高碳化石能源存量替代优势越来越明显,同时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新建工程、改造工程建设越来越多,燃气管线所受风险挑战也逐渐增加,每年因燃气产生的事故也是居高不下。
目前威胁燃气公司安全经营的首要风险就是第三方破坏。随着燃气企业管理越来越规范,对燃气安全越来越重视,通过一系列的举措也大大降低了燃气事故的发生。随着一些老旧钢质管道逐渐被PE管所替代,因管道腐蚀造成的燃气泄漏机率越来越小,内部风险管控效果得到了大大的提升。但同时第三方施工过程中,由于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等一系列原因,导致第三方管道破坏频发。加之PE管强度低于钢管,在第三方施工中更易因冲击造成破坏泄漏,尤其在破坏不是特别巨大的情况下,燃气管道长时间泄漏造成严重风险隐患,并且使燃气公司供销差扩大,用气成本大大提高。即使未泄漏,损伤变形而更换管道也为燃气公司经营成本带来了严峻挑战。
1. 第三方破坏分类
(1)施工单位管理不规范以及作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保护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施工作业时无视周围燃气管道,未提前联系燃气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措施。
(2)用户产生的管道破坏,高档住宅小区(别墅)业主装修或农村修筑房屋等改变地下管网,不了解走向缺乏管道保护意识。
(3)偷盗气行为导致管道设施破坏,其行为隐蔽,不易察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2. 原因分析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对于燃气设施的保护以及预防第三方的破坏,在规范内容和处罚力度上都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由于燃气公司没有执法权,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也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所以燃气公司必须在预防手段上更加丰富,通过人防、物防多种手段达到减少第三方破坏或降低破坏产生影响的程度。
3. 预防措施
从人机物环法几个方面,考虑人员岗位匹配度、设备设施功能、现场信息完整性(考虑周围环境)、工作流程管控以及法律法规安全宣传培训等。
3.1 加强巡查管理
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巡查遵循"全覆盖"与"重点突出"的原则。日常巡查须覆盖所有管理权在公司的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对不同级别的管线,其巡查周期、巡查重点应有所不同。
巡查分为快速巡查、日常巡查两类,快速巡查可作为主要预防第三方破坏的手段,主要发现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的第三方施工,防止第三方施工带来燃气管道破坏,可只在特定区域内实施。日常巡查除包含快速巡查内容外,还应包含管线是否被占压、调压设施外观及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要求、阴极保护测试桩外观是否良好等情况。快速巡查每天一次,如第三方施工工地等,普通巡查分为每周1次(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钢制管道、过河桥管道、架空管道及违章占压无法整改区域)和每月1次(除上述以外的管线、调压设施、阀井等)。根据管线类型、材质、压力等级、在输配系统中的位置与作用等情况综合考虑,将管线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并确定每级管线的快速巡查与日常巡查周期。
在特殊时间、时期、突发情况或不同地点,管线巡查周期可临时适当调整,以加强对管线的监控。以偷盗气情况排查为例,由于偷盗气行为隐蔽,不易察觉,可以提前计划制定方案,采取夜间突袭摸排检查方式,更便于掌握实际用气情况,降低偷盗用气风险。针对农村管网巡线也是大多数燃气公司的痛点难点,由于历史原因、地处偏僻等一系列情况,管网图不完整甚至缺失,管网排布杂乱无序,加之由于地势的改变、耕种刨土修路或者建筑标的物等变化,造成管线位置模糊不清,管线埋地深度下降,对燃气管线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个人认为针对存在农村地形相对复杂的公司,也可通过聘请农村巡线人员,多管齐下充分利用他们的地形熟悉优势,关系优势进行巡线抄表,对管理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设备每月进行不定次巡查,出现燃气设备设施损坏,发现安全隐患和用户违章用气及时报告,同时借助农村巡线抄表人员优势发动对周围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鼓励对发现标识物破损遗失、施工建设、人工刨土耕种深挖等异常情况主动、及时上报,对发现问题主动、及时上报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3.2 充分利用设备功能,发挥优势
一般来讲,SCADA监控应用管理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监控阶段,调度中心调度员或输配场站运行人员监控SCADA系统出现异常情况,这个过程通过日常运行记录表做好台账管理;二是进行处理,输配场站人员和抢维修人员落实异常情况;调度中心调度员或输配场站运行人员收集并记录反馈的异常信息;调度中心或场站负责人向部门经理上报(逐级上报)异常情况,这个过程在异常反馈记录表中做好台账记录;三是结果反馈,经分管副总审批是否同意启动应急气源管理流程同时调度中心调度员或输配场站人员对系统异常及处置情况进行记录,这个过程通过处置情况记录表做好台账管理。
综上所述,燃气管网采用了SCADA系统的企业,可通过观测数据,了解燃气管网运行状况,尤其在发生第三方破坏燃气泄漏时,压力会骤然变化,通过管网位置和压力显示,也能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3.3 信息管理
通过巡查内容,规范管理巡查台账,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工地或指定要求监护的施工工地实施现场监护,防止第三方破坏事故的发生,巡线计划、巡线日志、交叉施工联络单、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告知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三方施工监护记录专人保管,确保信息完整,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尚未开工的工地,要每日现场巡查,定期电话联络等。巡查人员应每天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第三方施工信息汇总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本部门无法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方损坏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发生后,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车流疏导,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抢修,必要时经请示同意后请求消防、公安等部门救援。事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形成台账,并定期做好分析,制定改进预防措施,还应及时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4 工作流程管控
隐患处理遵循早发现、早制止、及时处理上报并做好相应记录原则。巡查路线要有计划,并严格按照规划线路走到位、检查全面无死角、检测设备物尽其用、设备设施维保做到位、筑牢安全红线意识。巡查应定时、定线、定点、定量、定责:规定时段内完成规定任务、按照计划路线巡查、每次巡查必须到达的位置点、按照既定计划,完成当天的巡查内容、巡线员对巡查质量负责。尤其针对未办理安全确认的工地,巡线员对其劝阻,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并向公司上报。
现阶段,部分公司采用了网上巡检系统,通过对经营辖区内管网的拆分,不同巡线人员针对不同区块进行巡线责任认领,通过对各支负责区块的再标记,掌握每日需要巡线的点位,同时针对发现的隐患,可及时在系统中录入问题点位、隐患风险情况,处理人员可直接针对描述问题到点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形成闭环管理,极大的提升了工作效率和降低事故风险。
3.5 加强宣传培训
在巡查工作中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粘贴宣传海报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结合安全生产月等一系列重大时间节点,燃气公司可组织相关燃气知识培训、燃气安全宣讲会达到宣传预防的作用。
法律宣传同样是重中之重,对于有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燃气企业,可以采用律师授课加强内部员工普法教育,在尽职尽责过程中做到懂法守法。通过一些燃气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有时燃气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虽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但是在判决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还是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所以将自己应当做到的告知义务,行使的法律责任压紧压实必不可少,即使发生事故,也是做到硬气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要求,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虽然是针对燃气公司施工活动相关要求,但也同样适合借鉴到第三方施工过程中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就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记录留档,做到证明已经尽到相关义务,这样在燃气公司行使追偿过程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所以,掌握相应法律常识,灵活运用,从源头进行控制。
4. 事故追责
4.1 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罚款金额对个人、单位均有不同程度的处罚金额。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处理中需要对号入座,尤其需要关注处罚执行的部门是燃气管理部门,所以一定要事先与燃气管理部门沟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4.2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作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至少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注意,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要与安全生产法上的事故标准区别开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只要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一旦发生三方破坏事故,在处理违规施工过程中,只要满足以上情形,即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4.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和一百一十五条,爆炸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至少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的物质,作为三方破坏,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只要行为上存在故意,产生的后果已经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即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4.4 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过失爆炸就是因过失引起爆炸,而产生严重后果。天然气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5%~15%,属于易燃易爆的物质,一旦发生三方破坏造成燃气泄漏,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极易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同时满足因为过失而引起爆炸,进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则可构成过失爆炸罪。一般来讲,第三方破坏造成的事故,施工单位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虽制定了保护方案却并不按照要求执行,行为存在过失,进而引发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则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执行。
4.5 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至少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至五十二条相关行为要求,只要违反上述相关条例规定,故意破坏了燃气管道,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相关后果,均可定性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6 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根据数额大小、盗窃次数等,可以至少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般来讲,偷盗气行为比较隐蔽,一般巡查过程中较难发现,排查过程中难度较大,建议针对偷盗气检查制定专项流程,不定期分重点开展检查工作,一经发现可以根据偷盗气量定性处罚,如果因偷盗气行为产生了严重事故,还可根据刑法对应条款,从重处理。
5. 结语
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尤其第三方破坏行为屡禁不止,危害巨大,为公共安全带来严峻挑战。燃气作为对环境友好的清洁能源,发展潜力巨大,同时燃气未来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但燃气安全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在实际工作中,处理第三方破坏,燃气公司态度一定要坚定,联系燃气管理部门配合展开相关工作,积极追究赔偿损失,严重时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加强安全用气宣传和法律法规普及,营造良好的安全用气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