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翟某某,男,44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查:2003年10-11月,翟某某律师分别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许法官、东城区人民法院金(实为全)法官、田法官、赵法官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法官发出信件。信的基本内容为:我历来注重案件来源的多样性,有选择地和有限地与部分法官的合作是多样性之一。基于这一点,我想与您进行友好的合作,一来交个朋友,二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收益。在您主审的民事和经济案件中,在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而又有可能的情况下,您可以将当事人的一方介绍给本人:
我可以按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支付给您(代理费一般按争议金额的5%收取)。本人以为我们一年合作1-2次是可能的。
现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报材料,翟某某律师发给有关法院法官的信件,市司法局与翟某某律师的谈话笔录,翟某某律师提交的《关于给法官写信一事的说明》及《检查》等证据材料在案。
本局认为:翟某某作为执业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发信,许诺以可预期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2月16日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现决定:给予翟雪俊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后,翟某某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翟某某诉称,由于他来北京时间短,案源不足,2003年11月,在别人的误导下,错误地给某些法官写信,许诺介绍案件后支付介绍费。但是信件发出后,没有任何法官与其联系,他也没有给任何法官支付过介绍费。北京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他没有向法官行贿,许诺属于思想、意识、想法和意思的范畴,并非行为。现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北京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辩称,翟某某作为执业律师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法官写信、发信,许诺以可预期的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所写信件的内容和向数名法官发信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原告在主观上有向法官行贿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在为其达到行贿的目的而制造条件。原告在事实上未能进一步实施行贿行为,并非其主观原因所致,是由于没有任何法官为其介绍案件,使得原告在客观上不具有向法官行贿的可能。
据此,原告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支付法官介绍费,以达到争揽诉讼代理业务目的的行为,已构成行贿行为。原告虽然以争揽代理业务为目的,但是,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地侵犯了司法审判工作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故原告提出其行为应属以支付介绍费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现被告所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司法局2004年年2月20日作出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脑子是被驴踢了吧?脑瓜子嗡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