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因不同意公司的调岗安排,十几天未去上班,结果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了张三,张三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情形下,张三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旷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是否合理合法?
2015年7月20日,张三入职深圳某期货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一职;次年3月24日,公司作出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三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济业务总部工作。
对于公司单方面作出的职务调整,张三感到不满,于是休完年假后并未回到公司上班。
2016年5月26日,公司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张三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十几天,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张三心想,明明是公司违法变更在先,现在却找借口故意辞退我,这也太无耻了!
于是,张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过该请求遭到了仲裁机构拒绝。张三不服,继续上诉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三休完年假后,并没有再到深圳营业部正常上班,其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未违法或不当;
对于张三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一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眼看诉求被驳回,张三又继续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虽对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调整不予认可,但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公司深圳地址上班。
而该公司以张三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十几天为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了张三的上诉。
二审判决后,张三并未放弃希望,继续搜寻有利于自己的证明材料。
不久,张三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理由如下: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红头文件【2016】15号《关于XX等通知职务调整的通知》,可证明是公司违法变更在先,强行剥夺我工作条件使我无法正常上班,反而以此为借口声称违反规章制度,故意用调动岗位的手段逼迫我解除劳动关系。
高院经审查后认为,张三不接受公司调岗安排,可就此与公司协商,不得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但事实却是张三未按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合同并无不当。
为何张三3次上诉,均被驳回,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其实,很多劳动者在碰到与张三类似的情况时,往往都会采用不出勤的方式进行对抗,但殊不知,这种对抗具有一定风险,无论如何,劳动者都不能以旷工的方式消极对抗。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如果既不前往新的岗位报道,也不到原岗位出勤,那么很有可能像本案中的张三一样,法院不予支持其诉求。
总而言之,如果劳动者对工作岗位的调整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可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否则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