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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可拒绝着装不文明者进入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278    时间:2022/04/16
万厦世纪公司系苏州市全景大厦的物业服务单位,其与委托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安保服务,具体内容为对物业服务区域,开展全天候的人员出入管理、场地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小米维修店位于全景大厦B座5楼。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全国范围内爆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24时起启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以应对该疫情,自2月24日24时起响应级别调整为二级,自3月27日24时起响应级别调整为三级。因疫情防控原因,全景大厦在恢复营业后开放了两个出入口,设有保安及检查点,张贴有相关公告。

 

2020年5月25日10时许,孙某某自全景大厦一侧停车场入口步行进入大厦区域,被在入口处值班的保安人员拦截,孙某某继续往前走,大厦室内入口处的保安人员也对其进行了拦截,双方发生纠纷。监控视频显示,孙某某进入时,上身着衬衣一件,且前襟敞开,未带口罩。孙某某称,其当天系前往大厦5楼小米维修店维修手机,在进门时保安未问缘由即阻止其进入,法律也并未规定衣衫不整不能进入公共场所。万厦世纪公司则表示,当天拦截孙某某系要求其进行防控登记,并要求其将衣服扣好、佩戴口罩,但遭到拒绝。

 

孙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保护孙某某人身自由权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本案中,万厦世纪公司作为全景大厦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根据委托方及经营环境等需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孙某某前往全景大厦商铺维修手机,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尊重商业场所的文化氛围和文明礼仪。监控视频显示,孙某某在进入全景大厦入口时,确实受到现场保安人员的拦截,双方对阻止进入的原因各执一词,且已在发生纠纷后报警处理,并未发生侵犯孙某某人身自由的情形,现孙某某以人身自由被侵犯而要求万厦世纪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孙某某经济困难等原因,万厦世纪公司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

 

孙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万厦世纪公司负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去全景大厦维修手机时,在一楼停车甬道被万厦世纪公司的保安拦住,发生了肢体冲突,保安掐住了上诉人的后背,告知上诉人不准进去。保安并没有告诉上诉人任何理由,更没有提及防疫相关的内容,现场也没有公告。再后来,万厦世纪公司管理人员认为上诉人袒胸露怀,不让上诉人进去。事实上,上诉人并未觉得没穿好,因为上诉人习惯这样,视频里也可以看出上诉人和警察谈话时还是系扣子的。上诉人虽然没戴口罩,但是对方也没有告知上诉人要戴口罩,并且此前上诉人也是这样的穿着进去过两趟,一审法院认定对方没有侵犯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明显错误。据此,万厦世纪公司人员认为上诉人是小偷、袒胸露怀、衣衫不整,不让上诉人进入全景大厦维修手机,上诉人与保安之间发生了肢体冲突,故万厦世纪公司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书面赔礼道歉。

 

万厦世纪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一、孙某某称之前也是同样的穿着进去过全景大厦但保安没有阻止,可能是保安的失职。二、被上诉人和全景大厦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应阻止推销人员及闲杂人等,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孙某某衣着不整、袒胸露肚,大厦确实经常有丢东西。从公司管理的职责上来说,被上诉人有权利对孙某某进行询问。三、全国疫情防控期间,孙某某并未戴口罩及配合测温登记。如果孙某某配合测温登记,是可以让他进商厦的。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中,孙某某称,警察到事故现场后并未处理双方的冲突。最终,其为了防止冲突,做了登记测温后,未佩戴口罩进入了全景大厦修理手机。

 

万厦世纪公司称,全景大厦是军产,一些场所在平时是开放的,某些场所是要登记的,不同的楼层有不同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全景大厦需要进行统一登记。孙某某当天最后能进入全景大厦是因为警察做了协调,并且孙某某做了测温登记。

 

以上事实,有二审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万厦世纪公司保安人员阻拦孙某某进入全景大厦,万厦世纪公司是否侵犯了孙某某的人身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争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系指自然人非依法律规定以及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对身体自由的非法限制或剥夺。

 

本案中,根据视频监控截图、接处警登记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在2020年5月25日,孙某某上身着衬衣一件且前襟敞开,在未戴口罩的情况下为了修理手机前往全景大厦入口时,受到了保安的阻拦。经报警协调后,孙某某已将衬衣扣子系上并登记测温后进入了全景大厦。孙某某主张万厦世纪公司人员无故阻拦其进入全景大厦,侵犯了其人身自由,万厦世纪公司则抗辩认为孙某某袒胸漏肚且不配合测温登记故对其询问,其并未构成侵权。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自然人虽有自身的着装习惯,但其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应当遵守商场文明礼仪,不应存在过分裸露等不文明行为。商场等公共场所亦应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则,平等对待进出人员,对不符合文明礼仪的行为予以耐心劝导。孙某某进入全景商厦时衬衣前襟敞开、袒胸漏怀,显然有悖于商业场所的社会公共秩序,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明价值目标相悖。

 

综合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孙某某进入商厦时未配合测温登记而受到阻拦,警方至现场时孙某某已着装完整且当日孙某某在登记测温后进入了全景大厦,二审中孙某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万厦世纪公司人员存在侵犯孙某某人身自由的其他行为,故孙某某主张其人身自由受到侵犯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孙某某经济困难,万厦世纪公司自愿同意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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