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朋友问,《民法典》英文版将产品瑕疵与缺陷均翻译为defect,我怎么看。
查了一下,确实,《民法典》官方英译本和另外三个英文版本,都用defect来翻译缺陷和瑕疵。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是不同的概念。《民法典》也有意做了区分:在产品责任部分用“缺陷”,而“瑕疵”则用于合同部分。
既然如此,用同一个词去翻译两个不同的概念,应该是不合适的。
接下来自然就会问,那缺陷和瑕疵该怎么翻译?
跟其他法律概念翻译一样,这里也存在制度对应的问题。
要弄明白怎么翻译,首先要考虑,英美法上有没有对应的制度,可以直接拿来用?
于是,我去查了defect的含义。
从《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来看,大概可以确定,defect是产品责任里的一个用语。比如manufacturing defect、design defect、marketing defect。
我们知道,与产品瑕疵不同,产品缺陷属于侵权范畴,责任主体不限于销售者,还包括生产者和广告经营者等主体。
英文product defect的使用场景,确实涉及这些各类主体。由此来看,defect似乎是“缺陷”。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问一下,defect是否局限于“缺陷”而不能指“瑕疵”呢?
好像也无法确定。
法律翻译的一个难题,是得深入到具体制度甚至理论的层面,不然单凭字面无法翻译。
我只好去查一些专题论文。
从翻看的几篇来看,英美法似乎没有产品瑕疵的统一概念,也不会区分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
我们知道,产品瑕疵主要是违约责任(瑕疵担保也是债务不履行问题,不同于产品缺陷属于侵权责任)。英美法与此相对的是implied warranty。
常见的implied warranty如merchantability,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这些我们在翻译英文合同时经常会遇见。大概与我们所说的产品瑕疵类似。
这里引用梁慧星先生的一句话作为依据:“美法无一般瑕疵概念,除一般的使用目的之外 , 当事人约定的特殊使用目的,也成为判断标准”。
不过,就算制度上找到类似的了,还是得翻译啊。总不能用implied warranty翻译瑕疵吧?
忽然想到《德国民法典》上“瑕疵”这个词是什么呢,或许有对应的英文。
去查,《德国民法典》的“瑕疵”的德文是Maengel,官方英译本翻译为“defect”。
好吧!
我的第一反应是英译者没考虑产品瑕疵与缺陷的区分。但转念一想,或许这两个概念只是我们的一种说法呢?人家德国人根本就不这样用。
这么追问下去,估计得溯源“产品瑕疵”这个用法是怎么来的。为什么非要将产品瑕疵和缺陷对立呢?
如果是普通产品质量问题,直接用违约和瑕疵担保(当时可能还没有立法规定)解决,干嘛要单独另起一个名字(产品瑕疵)呢?
也可能是抄作业的结果。据说日本也有这种区分。引用一段话:
“日本学者植木哲认为,缺陷与瑕疵不同,所谓瑕疵,指的是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买卖目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质性的缺陷,原则上造成产品在贸易中的价值低落。而缺陷则意味着物质存在危险性,产品缺乏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可能对身体、生命造成主动性的侵害。但他又进一步指出,产品责任中的瑕疵,正如已经被扩大了的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瑕疵概念那样,它与缺陷之间已不再有实质性的差异,都指的是产品缺乏安全性的状态。”
好了。不再深挖下去了。
最后回到翻译上。
个人觉得,defect翻译瑕疵也可以。毕竟瑕疵与缺陷,本来就是程度不同的问题。一个defect轻微点就是瑕疵,严重了出现安全问题了就是缺陷。
当然,从翻译角度,一名一译,也可以考虑用defect来翻译缺陷,再找其他的词语翻译瑕疵,比如flaw、shortcoming、deficiency。这些都是德文Maengel的英译,它不止defect一个英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