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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天降铁钉砸伤住户,律师支招依法维权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83    时间:2022/03/25
近年来,高空坠物与高空抛物的案例备受关注。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我们居住的楼房也似乎是越盖越高,而如何防范悬在头顶上的危险,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案例回顾

前段时间,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杜女士,从家中外出扔垃圾,刚刚走出单元门,就感觉脑袋被一个物体砸了一下。

据杜女士形容,被砸伤的瞬间就像有人拿着东西打了一下后脑勺,当时除了疼痛也没有其他感觉,但过后会不时有眩晕和恶心的感觉。

当天,杜女士就被120接到了北京朝阳医院急诊,处理伤口和做头部CT检查等。随后,不太放心的杜女士又来到天坛医院神经外科继续复查。目前两家医院的神经外科大夫均认为眩晕和恶心的症状可能是创伤后的应激反应,同时也建议做颅脑核磁共振后再做进一步判断。

砸伤杜女士的楼房共28层,事发后,杜女士的朋友围绕其居住的这栋楼观察了一圈,推测是雨水管道的墙钉,但也没办法完全确认,也不知道从哪一层掉落下来的。

目前杜女士已经报警了,物业一方表示,为了排除钉子是人为扔下来的,希望有第三方的鉴定,毕竟钉子没有人亲眼看见是从雨水管上掉落的,只是推测,同时也表示,如果有举证,物业对该负的责任绝对会负责任。

律师支招

律师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各地都加大了宣传,但高空抛物行为仍屡禁不止,成为悬在城市上空无法承受之痛。

有实验表明,一个物体若从高处掉落,人承受的作用力是物体本身重力的数十倍。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性极大,不但会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其中明确,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情况中,由于普遍存在侵权行为快速性、隐蔽性等难以确定侵权人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同时,为避免物业管理人放松自身的日常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人未对此侵权结果的产生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的,也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进一步确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于此种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律师指出《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易于发生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需要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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