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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房产转给长子致无人赡养,孙子还要求老人腾房!长点心吧:财产生前给子女要考虑风险!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00    时间:2022/03/23

现实中老人在生前把房子之类的财产先转给子女的事儿挺多的,有的是为了规避遗产继承的税费,有的是担心继承手续太复杂。但操作前老人还需要考虑一下现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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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的一个案例,大致案情如下:老人有4个子女,为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老人早早地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低价过户给了长子,并与长子一家口头约定,有生之年老人享有房屋居住权。

其他3个子女知道这事儿之后,认为老人财产处置不公,不再与老人来往。
然后长子因病突然去世,这下麻烦了:不但其他三个子女不管老人,长子的儿子也就是长孙也不管老人,长孙不但不管奶奶,还要求奶奶搬离原房屋另寻他处居住。


然后老人就把3个在世的子女和长孙诉到法院,要求四人每人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2000元,每人每月到其住处探望其两次。
最后,法院判决:3个在世的子女应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探望老人一次。驳回了老人要求长子的子女,也就是老人孙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因为法律上,在有其他有赡养能力的子女的情况下,孙子女对老人没有赡养义务。
(详细案情和判决见结尾图片)

赵律说法:现实中为了节省税费和继承的繁琐手续,老人生前以买卖或赠与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比较普遍,绝大部分是没什么问题的。本案的问题除了老人生前就把财产给了子女以外,关键在于分配不均引发了家庭矛盾。

老人在用这种方法操作时也要考虑相关风险,尤其是多子女家庭,法律上虽然是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主,但如果老人生前就在财产分配方面在子女间制造不公和矛盾,最终受罪的可能是老人自己。

除了考虑公平问题以外,从保护老人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还建议就财产给付和赡养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尤其是把自住房产过户给子女时,建议就居住权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必要时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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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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