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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时双方对是否借款有争议的,法院怎么判?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451    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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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学院整理的案例,海淀法院判的一个案子,大致案情是男女恋爱分手后,男方起诉向女方要求返还曾经借给女方的钱,比如有以下这么几笔:
1
、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7000元,称是女方生病,且男方不太想与女方交往了,所以转账。
2
、男方支付宝转账给女方3588元,称是女方借款用于购买IPAD
3
、男方的银行卡有某笔1万元的取款记录,男方称是女方取走的。
......
零零碎碎还有几笔,有的一千有的几百,不详述了。

女方不认可男方所称的借款,称上述转账为双方交往期间的二人共同花费或男方的赠与,比如对上述3笔款项女方是这样答辩的:
1
、确实生病时收到男方转来的钱,但是因为男方不能来看望,主动给的,当时不存在分手的事儿。
2
、确实用这笔钱买了IPAD,但是男方赠与的IPAD,不是借款。
3
、不认可。


法院的是怎么处理的呢?

法院认为男方自称女方生病转账7000元算借款有悖常识,不能认定为借款。

从双方交往的习惯上看,向女方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是双方交往的习惯作法,所以买IPAD的钱也不能认定为借款。

至于男方主张女方取款的1万元。首先男方未提供女方取走1万元的证据,其次,恋爱期间男方将自己银行卡交女方持有的行为,也可视为让女方随意支配卡内资金,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

综上,以上几笔款项,男方虽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不能证明有借款关系,驳回!

按最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的抗辩虽然没什么客观证据,但结合双方恋人关系的特殊性,原告所述的借款关系的主张显然违背常理,在这种情况下只凭转账凭证来起诉,被驳回也是正常的。


实践中这类案子仅凭转账凭证,也确实有法院支持认定借款关系的。一般如果没有特别清晰的证据,法院还是根据款项数额双方经济情况及其它证据综合考虑认定。

当然,以上说的是那些普通转账,如果是那些什么520元、1314元、1314520元之类的特殊意义的数额,那就没啥说的了,基本上就是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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