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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作者:赵化律师    访问次数:328    时间:2022/03/17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


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202112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21日起施行的《办法》分5章,包括总则、失信主体的确定、信息公布、提前停止公布、附则,共27条。其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办法》第1条中增加了“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将其作为立法宗旨之一,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办法》第4条中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即增加了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


3.《办法》第6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即把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由1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以上;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以上。


4.《办法》第8条、第9条中明确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即税务机关应当在确定失信主体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及时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


5.《办法》第10条、第11条中增加了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即税务机关在相关期限届满或者相关文书生效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6.《办法》第11条第2款中规定了公开失信主体的例外情形,即“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7.《办法》第18条中明确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失信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即“(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8.《办法》第19条明确了不同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应提交的材料。材料包括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等。


9.《办法》第24条中增加信用培训的规定,即“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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