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收复利的基数是否应当包括逾期罚息
作者: 访问次数:298 时间:2022/03/13
裁判要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
案例索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19)最高法民终1652号】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计收复利的基数是否应当包括逾期罚息;二、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本案适用的具体贷款利息是否存在错误。
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复利”的计算有明确的约定,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要求,故农行保税支行的债务人应支付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一审判决未支持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正确。农行保税支行在上诉理由中援引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内容,系针对罚息的利率应如何确定所作的规定,无法据此得出对包括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在内的不能及时偿还的利息均应计收复利的结论。农行保税支行关于复利计算基数应包括逾期罚息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本案适用的具体贷款利息是否存在错误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并对利率的确定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明确。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案适用的具体贷款利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通过计算确定,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并不存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