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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死亡”入指导性案例,警示侵害精神性人格非小恶全民健身日标题
作者:    访问次数:338    时间:2022/03/13

一、 案例详情
2020年7月7日,受害者吴妍(化名,下称小吴)到浙江省杭州市某小区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2020年8月7日早上10点,消息已传到小吴所在的公司,所有的领导、同事都看到了。同日,小吴报警。2021年4月30日,“杭州取快递女子被造谣”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在庭上表示,其对所犯行为感到后悔,想跟谷女士说对不起,向谷女士家人、朋友,跟全社会说声抱歉,希望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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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表示,道歉是对方的权利,但她拒绝接受。“案件发生到现在快十月,如果是有诚意的道歉,那来得太晚了” [5]  。两被告人郎某、何某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两被告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等入选。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本批主要选编了精神性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案例,虽然罪行较轻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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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积极修复法律关系,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2年2月21日,最高检举行主题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郎某、何某诽谤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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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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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小结
勿以恶小而为之,“小案非小”,小恶亦非小。诚如最高检所言,所有社会性死亡类“小案”,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情”。希望最高检对这一批指导性案件的选取与解读,可以威慑并阻止潜在的犯罪者,也令自认旁观者的公众警醒并自省,切莫成为参与传播、围观甚至恶语相向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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