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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经理怀孕后被调岗,月薪直降1万元,最后竟惨遭辞退?
作者:    访问次数:244    时间: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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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近日,一则女经理怀孕住院被调岗降薪直至辞退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并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从杭州中院官方公众号获悉,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了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随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2日起1年,试用期3个月,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000元/月。


朱女士入职后不久便怀孕了,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原因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便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


几日后公司又将其岗位调整为了行政助理,月薪也由1.4万元降低到了只有4000元。5天后,公司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因工作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出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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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怀孕,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接连被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歧视。在生下孩子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该科技公司却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桐庐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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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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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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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思考


作为职场女性,经常会遇到在面试时被加问是否已婚并且有孩子?在入职时要求承诺一定时间内不怀孕或报备排队怀孕,违反承诺便解聘。在怀孕后甚至要面临职业生涯断层、升职加薪无望。这种种“特殊关照”就像是一把把无形的刀,狠狠地插在职场女性的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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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国家的各种保护之下,仍然有不少企业顶风作案,无视劳动法,肆意践踏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不该只在“妇女节”这一天时间看见女性和保障女性权益,而是要时时刻刻关注,因为这些就业歧视时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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