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的一天下午,一名中年妇女带着自己十三岁的女儿来到白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的女儿前一天晚上被人强奸了。
报案人王女士非常气愤,小女孩却吓得浑身发抖,一句话不敢说。
随后白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立即带着十三岁的女孩王某来到白水县医院做妇科检查,很快便有了结果。

医生诊断受害人处女膜破裂,所以心下手。女方确认受害人的确遭遇到性侵。
随后,民警们带着受害人王某从他们家租住在白水县的城中村开始。
沿着他当天晚上的活动路线,一路查找来到白水县城南郊一座铁路桥旁边。

在十三岁女孩王某的指引下,民警们在距离情人桥不远处的一个小树林里。
找到了色狼强奸受害人的第一案发现场随后,民警们立即将案发现场提取的带血的卫生纸,

以及十三岁女孩体内提取的混合分泌物一并送往渭南市公安局进行检验。
确认案发现场卫生纸上的血迹就是十三岁女孩的。
除此之外,民警们还在卫生纸上发现了男人的不明液体,
这个不明液体和残留在受害人体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同一个人,

受害人说:他跟这个名叫孙博(化名)的人在网上用q q 已经聊了两天。
对方自称是蒲城人,今年只有十六岁,说的也是渭南当地口音。
民警们立即调出渭南地区所有叫孙博的男子的户籍照片,让受害人辨认,结果却没有辨认出来。与此同时白水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的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
迅速调出这个自称叫孙博的男子的q q,一张稚嫩的脸孔映入眼帘。
民警们对十三岁女孩和她的母亲所取得的所有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进行全面收集、梳理,案发当天晚上的情形逐渐清晰起来。

除此之外,对方还说自己家如何有钱,他的学习成绩如何好,
而且还会开车,这一切都让小王心生羡慕,心理上完全被这个所谓的学霸征服。
当对方发出邀请,邀请她一起去县城吃大餐时,小王禁不住诱惑,欣然答应。
半个小时后,对方开车到小王家门口接小王,小王鬼使神差地上了对方的车,
小王哪里知道她这一上车竟然进入龙潭虎穴。
然而此时的小王还浑然不知,发现这个人和她在网上聊天的不是同一个人。
受害人当时要下车,嫌疑人就打受害人,并威胁受害人说:你再喊!再喊就把你埋到沟里去。
十三岁的女孩小王吓得缩成一团。
半个小时后,犯罪嫌疑人把车开到一片小树林,对这十三岁女孩实施了强奸。
两天后的一个夜里,嫌疑车辆突然出现在泡馍店后院,一组侦查员立即进店秘密侦查。
犯罪嫌疑人贾二(化名)被民警们当场截获。
随后民警们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押往白水县公安局。
在警队里,犯罪嫌疑人起初仍旧是百般抵赖,随后经过DNA比对,
强奸十三岁女中学生的色狼的DNA与贾二的DNA完全吻合。
犯罪嫌疑人口口声声说自己不是强奸,是受害人自愿,岂不知无论受害人是否自愿。
他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据民警们调查,犯罪嫌疑人不仅对受害人言语恐吓,
还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奸淫、拍照,事后他通过QQ聊天。
且恐吓受害人,不许受害人将此事告诉家人,不许报案!
否则就将受害人的不雅照公布于众,让受害人身败名裂。
甚至还以不雅照为威胁,要求受害人每个星期天都要陪他发泄淫欲。
据民警调查,他在网络上标注的信息全部都是假的,目的就是诱骗幼女上当。
犯罪嫌疑人贾二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受害人母亲毅然决定坚决报警,
现在犯罪嫌疑人贾二因涉嫌强奸幼女,已被白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 :“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愿意与否,都应该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现在各种社交软件很是发达,可网上交友一定要小心谨慎,特别是未成年的孩子。
发生这样的事令人心痛,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网上交友有风险,希望家长们多多自己的孩子。
不要进入陌生人的车里房里,离开自己视线的饮料一定不能喝,不要随便接受男生的礼物。
晚上不要单独出行,白天外出不要和陌生人说自己的个人隐私,不是知根知底的朋友聚会不要参加,更不要单独赴约,更不能喝醉。
孩子无知最危险,必须培养孩子自我保护意识,毕竟女孩在成长过程中真的太容易受到侵害了。而一旦遭受伤害,对孩子来说是一辈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