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竞合
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的同一行为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侵权人应同时承担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这属于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互不排斥。这是因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各自都有自己的目的,行政责任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对行为人的行为予以惩罚,并防止将来损害的发生,民事责任的目的则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三者可以并存不悖。
(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当出现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竞合时,若侵权人的财产足以承担各种法律责任,不存在侵权人先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但若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各种法律
责任时,应先承担侵权责任,即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1.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含义。
所谓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给予财产刑处罚时,对犯罪分子所欠债务以及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应当优先偿还、优先赔偿的一种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在民法上构成侵权,如果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给予财产刑处罚,很可能会影响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当负有债务的犯罪分子被处财产刑,特别是被处没收全部财产时,将严重影响到债务的偿还,甚至导致债务履行不能。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极有可能发牛冲突。此时,应当坚持民事责任优先,优先赔偿犯罪分子因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优先清偿犯罪分子所欠的正当债务。
2.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理论基础。
(1)民事责任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
国家、个人(单位)承受财产损失的能力不一样,可以说差别很大。财产刑的不执行不会使国家发生经济上的困难,但被告人不履行民事责任却可能使个人(单位)陷入极大的困难乃至绝境。因此,因执行财产刑而使国家和个人(单位)利益无法兼顾时,放弃财产刑的执行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更能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人道和正义是法的社会功能的体现,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所在。
(2)民事责任优先于财产刑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更显公正合理。
财产刑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体现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具有无偿性;而民事责任则不同,它具有补偿性的特点,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权利受到侵害。
【典型案例】李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21日,某市交巡警大队海口中队民警陈某与协管员赵某在海口镇元华路塔仔门路段巡逻盘查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经过,陈某示意李某停车接受检查,并和赵某一起走向路中,被告人李某害怕自己无证驾驶套牌车被查获,加大油门强行冲关,陈某立即躲开,站在陈某身后的赵某来不及躲避,被两轮摩托车碰撞后拖出3.5米。被告人李某撞人后继续逃逸至元华路浔头路段转弯时,被随后赶到的交巡警中队民警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诉请被告人李某赔偿其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补牙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3 439.54元,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理判析】
市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民警陈某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明知自己驾车加速行驶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而故意加大油门加速行驶,主观上对这一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并且在碰撞受害人赵某还拖出了3.5米后仍驶离现场,最终造成赵某重伤的严重后果。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法理研究】
(一)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的理论基础
本案例中涉及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体现了本法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侵权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同样,对侵权人追究了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对于侵权行为,只要具备相应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依法合并加以适用,其原因在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功能各不相同,各自适用于不同的领域,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首先,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重在打击和遏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的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限制或剥夺行为人进…步实施该类行为的能力或条件,以保护或恢复社会正常的经济交往等方面的社会秩序。它们的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民事责任旨在消除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造成的不利益的后果,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和救济,并通过使侵权行为人负担民事责任带来的违法成本,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可见,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补偿和预防,其侧重点在于维护私人利益。
(二)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案例中虽然并不涉及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问题。但在实践中我们却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缴纳罚款、罚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怎么办呢?如果本案处理之中遇有类似问题时,无疑即可以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原则。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缴纳罚款、罚金等,承担其他公法法律关系中的财产性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