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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
作者:    访问次数:408    时间:2021/12/15
    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互相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
    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互相利用对方的性官能一一是一种享受。为此,他们每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这就恢复并重新建立了理性的人格。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官能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性的权利。此外,就这一点而论,这种权利以一种自然的允许的法作为它的推论,依靠这个法则的力量,这样的获得对我们才成为可能。
    建立在这个法则之上的获得(作为此获得的对象)有兰种。男人得到妻子,丈夫和妻子得到孩子,这构成一一个家庭。另外,家庭获得仆人。所有这些对象,既是可以获得的,又都是不能被剥夺
的。在这些对象中,占有的权利是一切权利中最严格的私人的权利。
    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自然交往或自然的联票而产生。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依据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
   “两性关系”或者是自然的,通过这种关系,人类可以产生自己的种类;或者是不自然的,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或者是指和对方属于同一性别的,或者是非人的其他种类。不自然的两性关系是违背一切蓝则的,对这种违反天性的罪犯,真是“无以名之”。他们违犯了作为人的一切人性,不可能通过任何界线与任何例外,把他们从彻底的堕落中挽救出米。声明中称:“我将派人去拉那匹马”,卖主一方必须对此表示同意。如果任何人将取得一物,而此物却被指定归另一人使用,但得由他付钱,由他去承担风险,这并非不证自明的或普遍有理的事情。相反,需要有一个特别契约去安排,根据这个特殊契约,转让该物的人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继续是它的所有者,并必须对该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负责。即使获得者(接受人)已经推迟他开始占有的日期,即超出他原来同意去接受交付的日期,卖主仍要认为获得的一方是该物的所有者。因此,在占有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契约所获得的仅仅是对人权,接受者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取得一个外在物。
    “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是把一外在对象作为一物去占有,而这个对象是一个人。这种“我的和你的”的权利,专门指涉及家属和家庭的权利。这里所涉及的关系是一些自由人彼此间真实存在的关系。通过这些关系和影响,彼此都作为人相待,根据外在自由(作为这种关系影响的原因)的原则,他们组合成一个社会,它的全部成员在此社会组织中彼此作为人相互对待,这样便组成一个家庭。这种模式(个人在其中获得了这种社会地位)及其作用(那些茌此模式中被公认的作用),既不是产生于专横的个人的行为(事实),也不是来自单纯的契约,而是来自法律。这种法律(它不仅仅是权利,而且也构成对人的占有),是一种高于一切单纯的物权和对人权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实际上构成我们自身中人  一项规定立刻交付的契约,排除在契约的缔结和它的执行中间有任何时间上的中断,因而,它不要求在未来再有什么特殊行动,通过这种行动,一个人可以把他所有的东西转让给另一人。但是,如果他们之间同意在一段时间之后——有限的或无限的——才履行交付,那么就发生一个问题,在交付时间之前,该物是否由于订立了契约而已经变为接受人的东西,于是接受人的权利就是对此物的物权;或者需要另订一项特别契约,单独对交付作出必要的规定?可见,单纯由于接受而获得的权利只是一种对人权,它在交付之前不会变成对此物的物权。既然这种关系必须根据后者(接受人)的抉择来决定,那末这种关系得要按下一步将会发生的事情如何才能看清楚。   
    假如我缔结一项契约,要获得一个我所盼望获得的东西——比如是一匹马——而且我立刻把马拉过来放在我的马厩里,或者采用其他办法使它为我所占有,那么,这匹马便是我的,我的权利就是物权。但是,假如我把马仍然留在卖主的手中,和他又无特殊安排,规定在我取得占有此马之前谁在实际上占有或持有此马,这样一来,在真正改变占有之前,此马尚不是我的。我所获得的权利仅仅是针对某一特殊个人(即卖马人)的权利,即向他提出占有此对象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我可以按照我的意志随意使用此马的主观条件。因此,我的权力仅仅是对人权,即要求卖主履行他的承诺,让我占有此物。如今,如果该契约没有规定即时交待的条件,因而,在缔造契约和取得占有获得物之间,有一间断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我不能取得占有,除非通过行使特殊的被称为“占有行为”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又构成一项特殊契约。这种行为包括我的 在一项契约中获得一物,不是通过对允诺的接受而是通过被允诺对象的交付。因为一切允诺都与履行有关。如果被允诺的是一个物,那么,要履行允诺只有通过一种行动,允诺人让接受人取得对该物的占有,这就是交付。在交付一物和接受一物之前,需要履行的行动尚未发生,该物尚未从一人转到另一人手中,因此,该物尚未为另一人获得。所以,来自契约的权利,仅仅是一种对人权,它只有经过交付才变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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