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平等为其实质的正义是与效率一致的
作者: 访问次数:317 时间:2021/12/03
这样,就解决了差别原则的两个主要困难,或者说澄清了两个主要含糊之点,就说明了差别原则的可行性和确实性。现在我们可以考虑罗尔斯最后采纳的这种对于第二正义原则的民主解释和前面三种解释的异同。
首先看同的一面。罗尔斯认为,民主的解释一方面超越了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超越了机会形式平等原则所蕴含的绝对程序正义,但是它并不是以与它们相悖的方式超越的,而是把效率原则与纯粹程序正义的因素仍包含在自身之中。这意味着,以平等为其实质的正义,或者说公平的正义,是与效率一致的,也是与纯粹程序正义一致的,当然,它又是优先于效率、优先于程序正义的,但它并不与它们背道而驰。
另外,如果说教率原则坚持所有人获利,民主的解释也并没有违反这一点,它仍然忠实于第二原则的最初陈述,或者说一般的正义观——对所有人有利。在这方面罗尔斯假设了一种链式联系,即认为各种收入阶层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提高了最底层人们的生活前景,也就会提高其上所有各层次人们的生活前景(包括最高层),这样就意味着差别原则还是坚持“对所有人有利”这个四种解释的共同目标,虽然在次序上它是由下而上的,反映出一种缩小差距的倾向,和一般正义观所提出的“尽量平等”的思想相合。
再看异的方面。简捷地说,自然自由体系只是形式地坚持平等,笼统地要求对所有人有利,它并不要求对影响分配的自然资质和社会出身的偶然因素做出调节,而是任其自然;自然的贵族制虽然要求居上者的利益必须限制在促进居下者利益的范围内,从而减少了上述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它并没有提出机会的公平平等;自由主义的解释努力排除在社会条件方面影响分配的偶然因素,但对自然资质方面的差别却无补偿措施;而民主的解释则不仅通过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排除了社会的偶然因素,而且通过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关怀,体现了一种把自然资质看做社会的资产,从而补偿天赋较低者的思想。在罗尔斯看来,这两个原则的结合所构成的第二原则就倾向十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的最低值,与第一正义原则一起造成一个从长远来说将拥有最大可能的平等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