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小节,讲了“慢性来”的“结构主义’’意思。现在我们看看它的“功效”意思。
典籍《老子》说过这样一句话:“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章六十)这大意是讲,治理大国家就像烹煎小鱼那样,不要左右翻炒,而应偶尔轻轻移动o《老子》的话语总是微言大义,啥事点到为止,绝不“拖泥带水”。所以,治理大国为啥要像烹煎小鱼那样偶尔移动,《老子》便没有进一步解说了。《韩非子》倒是有番解说。它讲:“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日‘治大国者若烹小鲜。”(韩非:《韩非子·解老》)这是在说,烹煎小鱼总是左右翻动,自然会损害小鱼的原有光泽o饮食讲究色泽味美,煎后的小鱼如果乌黑皮烂,当然也就不会叫人有好胃口了。同样,治理大国如果时常改变规矩,老百姓就会苦不堪言。因此,说来说去,道性修炼到家的国王君主喜好清静无为,不会动辄大兴变法。这就是《老于》为啥讲“治大国若烹小鲜”的缘故。
在前面,我们提过《韩非子》是个特别青睐激进变法的话语文本。不过,《韩非于》的作者韩非,对玄而又玄同时力主无为而治的《老子》倍感兴趣,故而,专写两章《解老》和《喻老》的小文字,将《老子》按照#非自己的理解里外梳理了一下。“烹煎小鱼”的解说就在《解老》的文字里面。
《韩非子》对这臆喻还有进一·步的发挥。它讲,大凡干起了一个行道,再朝三暮四地改变行道,甚至百“变”不厌,就会一事无成。譬如,假设当上了厨师,最好就是踏实稳定地抡耍菜刀和炒勺,不要明天想着瓦匠的瓦刀,后天想着花匠的裁剪,大后天想着木匠的斧锯,因为这样下去,不仅瓦月、裁剪或斧锯无法抡得精熟,就是原来的菜刀和炒勺的技艺,也会不三不四、不伦不类。展开来说,如果这种“朝寨暮楚”的人士在国家里大行其道,国家的各类行当也就无从谈起了。这就是“功效”的意思o
放到国家法律身上,“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故以理观之,事大众呵数播之,则少成功”(韩非:《韩非子·解老》)。换句话说,国家法律事关重大,我们看到的好处坏处全是打那里出来的。法令一变,利害关系自然跟着移动,利害关系移动,百姓也就跟着变化了。毕竟百姓是追逐利益的。进而言之,百姓变化太多,就像厨师总想抡下瓦刀、裁剪或斧锯一样,终将对国家是投有增益的。所以,法令朝令夕改,绝对是件坏事。
《老于》的观念极其超脱,特别忌讳人为地干预任何事物。它要比前面说过的“顺势而为”的法律变革观念还要“清静”。别说法令朝令夕改,就是立下法令一劳永逸,《老子》一般都是觉得有些过分了。“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于》章五十七),是《老子》的恒等警句。可是,《韩非子》喜欢“法治”,而且喜好大兴变法。另外,只要出现了时势需要,《韩非子》便会搬出“守株待兔”的寓言来嘲弄抗拒变法的守旧观念(见前第93小节)。那么,《韩非子》为啥会借《老子》的“烹煎小鱼”做个发挥?
我们可以发觉,将《老子》和《韩非子》调和一下,便会得出一个“中庸”的变革观念。这就如同慢性了掺和了急性子,这人就会变得不紧不慢。兴许,《韩非子》偶尔觉得大兴变法,并不必定会给江山社程带来全面的福音佳讯,而且,变法的后果,也许会有负面的麻烦。所以,需要说说《老子》的“烹煎小鱼”,来为自己的激进观念傲个缓冲调剂。当然,这只是一个表层的解释而已。
现在,我们试从国家法律的本身道道儿来理解一下《韩非子》的发挥。
人们常说,国家法律是普遍的规则。这说法有个显眼的意思,一望就可知道。这就是:规则对所有人或者所有东西具有约束作用。但是,这个说法还有一个隐蔽的意思,不易为人所记住。这又是:规则应该在一段时间之内不可变动。专家喜欢用“法律的稳定性”来表述后一个意思。其实,隐蔽的意思,恰好是显眼意思的重要前提。段有隐蔽的意思,显眼的意思也就无从说起了。因为,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国家法律今天规定“小贩子可以沿街叫买”,时隔数月后叉规定“凡描街叫卖者格罚勿论”,再过数月,又规定“小贩子白天不可叫卖,傍晚可以”,而又过数月再规定“任何小贩子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叫卖的”,那么,凡是可以冠以“小贩子”称呼的人士,就会心烦意乱,不知
所措。不仅如此,其他人士也会想到一个问题:国家法律既然可以在“叫卖”上时常变动,在其他事情上当然也会“变动不居”的,如此,怎样行为才是可以的?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也不知怎样安排自己将来的生活,因为都担心不如哪天就会撞上法网,国家也会因此混乱不堪,规则的“显眼意思”也就无影无踪了。
话说这里,我们兴许就会觉得,《韩非子》所以借“烹煎小鱼”傲个发挥,可能正在于担心法律变来变去,自然会使法律本身毫无“功效”。如此看来,国家法律的变革,还是有个内在的“慢慢来”的缘由暗藏其中。
当然,《韩非子》毕竟是个喜好激进变革的话语文本,笔者扯上这些,是想说明中国法学中的一些理论所以青睐“慢慢来”的观念,也许恰恰是与这些思绪理路有着瓜葛。从这些思绪理路,我们可能真是可以得出一个既不“激进”又不“顺势而为”的中庸之道。就像后来大唐李世民说的,“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D又前后差违t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见《通鉴记事年末》卷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