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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zel的法益论(二)
作者:    访问次数:540    时间:2021/05/20
   Welze]将这种客观主义的违法论贴上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标签,并对之进行了批判,进而提出了行为无价值论。对于行为无价值论的内容,最好从Welzel的论述中寻求理解。Welzel指出:“并不是与行为人的内容相分离的法益侵害就可以说明违法,行为只有作为一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行为人设立何种目标,采取什么客观行为,行为人以什么心情实施行为,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负有什么义务,所有这些,与可能发生的法益侵害一起,决定行为的违法。违法性是对与一定的行为人有关的行为的否定,违法就是与行为人有关的‘人的’行为的违法。”据此,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故意、目的、一定的行为倾向、一定的心情要素等)的内容遭到社会伦理的否定评价时,就具备了行为无价值的本质。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人的违法论。根据Welzel的观点,结果无价值只是人的违法行为的部分要素,即法益侵害并不能完全说明行为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只有在人的违法行为即行为无价值中,才具有意义,或者说,结果无价值只是判断违法性的一个资料,甚至只是客观的处罚条件;相反,行为无价值则是与结果无关而独立存在的。
    那么,Welzel展开行为无价值论的根据何在呢?是否具有合理性呢?Wekel指出:“由于社会的复杂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不伴随任何法益侵害,就不可能生活。因此,如果将所有的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牛(结果无价值)作为违法予以禁止,社会便会停滞。所以,应当认为,法益侵害中属于社会相当范围的行为,缺乏违法性。于是,在结果无价值中辨别是否违法的基准,当然必须在结果无价值以外的现象即行为无价值中去寻找。”据此,社会的发展、被允许的危险的出现,必然要求采取行为无价值论。可是,在行为上价值论出现之前,就存在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当行为的危险性与行为的有用性相比,后者比前者更为优越时,应当允许实施该行为。不难看出,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是以优越的利益为中心的。这正好足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即根据结果无价值沦,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无价值,不值得科处刑罚;存在优越的利益时,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便行为正当化。可是,Welzel将被允许的危险的事例都作为社会相当性问题来考虑,认为法益侵害说(结果无价值论)是处罚一切法益侵害、导致社会停滞的理沦.所以必须导人行为无价值论(社会的相当性)。Welzel所举的一个具体事例足慕尼黑控诉院的一个判决。他认为,该判决认定铁道事业本身对人的生命、身体具有危险,因而具有违法性。实际上,这个判决是关于铁道发生火灾的民事判决,虽然判决要求铁道业主对被害人赔偿损失,但同时认定铁道的营业本身是允许的。判决发生效力后,铁道也没有被废止。所以,以该民事判例为依据导如行为无价值论,没有多大的说服力。尽管如此,行为无价
值论的影响却足巨大的。
    Welzel在1939年发表的《刑法体系的研究》一文中,详细论述丁法益的概念内容及其在理论t的地位。WelZel的出发点在于努力扩张各种法益概念,并且在刑法的保护思想中发现扩张法益概念的根据。他说,法益不是由刑罚所保护的东西,而是由规范即法的禁止、命令所保护的东西;换言之,法益作为个别的规范(刑罚制裁直接保护的规范)的保护对象,是由刑法间接地保护的。例如,盗窃罪的刑罚制裁保护“你们不得盗窃”(Du H(—JISt nichL stehlen)的规范,该规范保护财产(Eigentum);业务上侵占罪的刑罚制裁保护“你们作为公务员不得侵占公用资金”(Du SOllsl als Beamter nichIamtliche Dejder unterschlagen)的规范,该规范(诚实义务的命令)保护公务机关的财产;同样,职务上的伤害罪、滥用职权剥夺自由罪的法益分别是身体与自由;介绍猥亵行为罪的法益是“第三者的道德态度”。但是,近亲相奸罪的刑罚制裁只是保护“近亲不得相奸”(Du soDst nichE Blutschande treinen)的伦理规范,这里所禁止的是“没有侵害法益的反伦理态度本身”。据此,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故法益侵害并不是违法的实质。Welzel不认为规范本身就是法益,否则违反规范的行为就包括了对法益的侵害,因此不可能对违法性进行不同的考察。他所列举的法益有财产(其中可能包含财物、财产上的利益、财产制度、所有权等)、像身体一样的有体物、他人的身体举动等。他一方面认为名誉作为法益可以成为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认为职务的廉沽性不是法益。虽然他对法益的确定没有很具体的标准,但总的来说,他不赞成法益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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