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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    访问次数:556    时间:2021/05/17
   要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要严厉打击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国有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特别要打击针对国有企业的盗窃犯罪,保护国有企业资产。要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侵占、挪用、诈骗国有企业资金财物的犯罪,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最大限度地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公私财物所有权关系。
    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和精神,通过司法手段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同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要依法维护国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我国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面临的各类涉外案件审判任务也将随之增多。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涉外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商业惯例、海运规则以及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适用等问题。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对外开放形象,促进对外开放的深入进行。同时,也要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债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依法追究投资者出资瑕疵责任和清算责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法发[2008] 38号)。
    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同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2()14年12月17日,法发[2014] 27号)。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追求平等的热切期盼,认真研判不平等现象及其潜藏的社会风险,依法审理好当事人针对违法不平等对待提起的诉讼案件,敢于对违背法律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不平等现象和做法亮剑说不,积极化解因社会不平等引发的矛盾冲突,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促进平等在发展中不断实现。要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得到贯彻落实,努力为所有当事人创造平等的诉权实现条件和诉权实现机制。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要保障任何公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不同而在法律面前受到不平等对待,在刑罚执行、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在涉外案件审判执行中,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法发[2015]14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商事案件时,要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各种所有制经济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坚持诉讼地位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坚持法律适用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适用相同的交易规则,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持法律责任平等,公有制经济主体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违反法律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2016年9月2日,法C2016] 334号)。
    坚持平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6年11月28日,法发(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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