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赵化律师

【联系方式:156-0714-9333(微信同号),1355-4534-288

【执业证号】14201201010226533

【执业律所】:湖北东榆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门,公交站:南湖大道茶山刘)

友情提示:本律师不坐班,为方便接待您,来之前请您电话预约,谢谢!

【地铁路线】:乘  至光谷广场站E出口,换乘538路至终点站“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公交路线】327路 ; 538路 ; 567路外环;567路内环; 570路 ; 590路 ; 785路“南湖大道茶山刘站”
您的位置:赵化律师网(赵化) > 律师文集
根据移送线索办理问责案件应注意什么
作者:    访问次数:420    时间:2021/03/23

根据移送线索办理问责案件应注意什么

付元平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随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精准问责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有的问责案件,系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对某单位、某部门发生的问题进行认定查处,然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应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调查取证。笔者认为,要做好具体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问责内涵


      2018年,我所在的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收到市环保部门移送的C县工业园区F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F企业因未严格落实环保法规,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给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环保部门对企业和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建议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其中,有同志认为C县分管工业园区相关领导的失职失责行为不具体,与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对其问责。这种观点没有正确认识党内问责的概念和内涵,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我们所办理党内问责案件中的责任,是一种政治责任,要从讲政治角度去认识。针对F企业的问题,分管领导虽没有具体的导致辖区企业环境违法的行为,但是因为主观上疏于监督指导,客观上没有管好工作、带好队伍,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出现了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因此,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首先应厘清问责的内涵和外延,这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二、抓住重点调查取证



      一要围绕职责内容取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有关机关认定的问题为基础,重点查清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情况,如在调查F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责任追究案中,应重点对分管领导的任职时间、岗位职责、日常履职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以查证其履职情况与产生问题的关系,是不作为、乱作为,还是疏忽大意、管理不善,或是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等等。从相关责任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结果影响等维度固定证据,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为精准界定责任奠定基础。

      二要围绕责任区分取证。就是要紧盯相关领导干部各自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查证。如F企业环境违法问题,既有一直持续存在的,也有分时段存在的,F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的管委会主任、分管副县长前后有几任,属于谁任期内出现的问题,就由谁负责,不能含糊笼统,应把任职时间节点和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相对应,以准确区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做到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三要做好谈话工作。问责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些调查对象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出现的问题与他本人没什么直接关系,是他的下属、分管的领域或管理的部门出了问题,现在由他来担责不合理。因此,在谈话过程中,应针对具体情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话,既做到还原事实,又要让相关责任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三、严格遵循程序


      实践中,一些问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容易出现问责程序不规范,导致问责泛化简单化。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按照《条例》关于问责程序的规定,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一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案件办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强化纪法思维,严格依照程序。除问责对象被立案审查,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外,所有问责都必须经过问责调查。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成立调查组,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做到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到哪一级就追究到哪一级,既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也不能乱打“板子”、只问下不问上。

      二要注重听取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组查明的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例如我室办理的另一起关于K区政府违法批地及违规抵押融资问题责任追究案中,调查组调查完毕后,调查对象在事实材料上签署了意见,但此后又向组织补充提出意见表示异议。我室迅即对其提出的补充意见开展调查,并向其解释调查结果,充分交心谈心,最终让其真正认识到了错误,保证了案件质量。

       三要实行集体研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并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在平衡所有涉案人员责任的基础上,精准提出处理意见,由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防止“一人拍板”式问责。

      问责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为了处理人而问责,而是要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因此,在问责案件办理中,一方面对发现的问题要真管真严,使领导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今后不犯或少犯错误;另一方面,要强化思想教育,督促被问责领导干部深刻吸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通过精准问责及整改,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 赵化律师品牌服务:刑事犯罪辩护 | 金融票据证券 | 债务经济合同 | 房产物业物权 | 更多
  • 版权所有©赵化律师网  鄂ICP备13006287号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1639号  联系我们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16号川岚商业大厦1203室
    友情链接: 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江岸区法院 武汉武昌区法院 武汉硚口区法院 武汉汉阳区法院 武汉青山区法院 武汉洪山区法院 武汉江汉区法院 武汉江夏区法院 武汉黄陂区法院 武汉新洲区法院 武汉东西湖区法院 武汉汉南区法院 武汉蔡甸区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