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制的建立
作者: 访问次数:1194 时间:2020/04/16
台湾经济成长快速,产业发达,逐渐形成大众消费的社会,但其所引起的公害、环境破坏、产品具有缺陷、不合理之价格、不公平之交易条件、虚伪不实之广告等问题,亦已达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程度。
基于福利社会的思想,当局近年来亦甚注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近年来陆续实施药物药商管理法、食品卫生管理法、医师法,并采取各项措施,例如民生必需品议价、限价及平价供应,提倡工业标准,举行正字标记产品展览会等,对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实有贡献。
然而,就台湾整体加以观察,并与工业先进社会加以比较,许多地方尚待改进。其中以欠缺保护消费者基本政策最值重视。美国自肯尼迪总统以降,历任总统皆曾向国会提出保护消费者的国情咨文;西德联邦政府每年均向国会提出消费者政策报告;在日本则制定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反之,在台湾,当局似未专就消费者保护问题提出施政报告或计划,足见在此方面尚欠缺总体的构想或改策。因此,我们认为应即调查台湾社会经济现况及参酌先进国家的经验,制定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政策,作为施政的重点。为达此目的,首先必须健全法制。目前最感需要者,系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基本法,作为推行保护消费者利益政策的法制基础。
此项消费者保护法应包括五点内容:O确定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政策。O规定应依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必要法令及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实现消费者基本权利。O规定企业者的社会责任,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合推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00规定各级机关应协助促进消费者组织化,成立消费者团体。O设置各级处理保护消费者事务之机构。
在消费者保护法制定之后,主管机关应即依据该法之规定,通盘检讨民法、刑法、商标专利法规、卫生法规、经济法规、诉讼法规等直接、间接关系消费者权益的法令制度,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