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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工法之体系
作者:    访问次数:695    时间:2020/04/08
    一、体系理论之基本问题
    台湾法学研究一向重视体系理论,因此,于对某项法律从事研究时,通常先论述该项法律之体系,并且将其分为二项:0该项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上之地位(公法及私法,普通法及特别法等);O该项法律本身之内在体系(例如物权法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等)。法律体系之研究,不但可以建立整个法律体系理论,了解该项法律之特色及其指导原则(认识上之目的),而且对法律之解释适用(包括法院管辖),亦深有助益。
    英国法制系以习惯为出发点,以法院判决为主干,由国会立法加以补充,历六百余年之发展而建立,系实务经验之累积,因而对于法律概念及体系理论,并不重视,学说论著甚少。在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如此,于劳工法亦不
例外。然而,为便于从事比较研究,特参照台湾法上理论
体系,加以说明。
    二、劳工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上之地位
    (一)公法与私法
    Public Law及Private Law虽亦为英国法之基本分类,但其区别标准何在,学者见解,尚未一致。有采利益说者,认为虽然任何法律皆牵涉公益及私益,但在原则上得认为直接规律公益者为公法,直接规律私益者为私法;有采主体说者,认为法律关系之一方当事人为国家者为公法,反之,为私法;有采性质说者,认为规律统制支配关系者为公法,规律平等关系者为私法。(1 3二十世纪以来,国家负担之任务,日趋复杂,逐渐介入社会经济活动,致使公法与私法之界限,不易划分,但是关于基本法律之归类,尚未产生困难。宪法、行政法及刑法系属公法,契约法、便权行为法及物权法系属私法,仍为英国学者所共认。
    (二)劳工法之归属
    劳工法之性质如何?公法抑或为私法?对此问题,英国劳工学者并未详细讨论。法理学家Paton氏在其名著Ju-risprudence(法理学)教科书中,讨论公法与私法区别之问题时,曾谓:劳工法跨越公法及私法两个领域。在自由放任时代,劳动关系系受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物权法之支配;但在今日,劳动关系之混乱状态实难容忍,国家乃对工资、休假及解雇原因,增设规定。 Calvert氏更明白指出:劳工法以前全属私法领域,现在由于社会福利思想之发达,业已纳入公法之内,成为经济法( Economic Law)之一部分。
    三、劳工法本身之体系
    (一)学者之见解
    劳工法本身包括何种内容?这些内容如何归类、组成体系?关于此点,英国劳工法学者亦甚少讨论,因此仅能就主要著作,加以分析。
  1.K.W.Wedderbum之Worker衄dthe Iaw  Wedderbum氏曾在剑桥大学任教,现为伦敦大学教授。
“rlhe Worker and the Law”(《劳工与法律》)一书系以社会一般读者为对象,放列入Pelican Books(Pelican丛书)(一九六五年初版,一九七0年再版),因其体例简明,甚受法律界人士重视。Wedderhum氏认为,就现阶段法制发展状态而言,劳工法包括五个领域:劳工与雇主间之雇佣关系;工会与雇主间之集体谈判及团体协议之法律效果;关于雇佣条件之立法;关于罢工、关闭工厂殁劳资争议之法律;关于工会地位及会员之法律。
    2.c.D.Drake之Labmn- Law
    DIake氏现为keds大学教授。Labour Law(《劳动法》)一书,列入简明大学丛书( Concise CoⅡege Text),由Sweetand MaxweU  Ltd,出版(一九六九年初版,一九七三年再版)。Drake将本书分为二个部分:一为Individual Aspect ofUbow Law(劳工法之个体面),主要在于讨论劳动契约;二为Ptotective Legislation(保护立法),主要在于讨论保护劳工立法,雇佣与社会安全,劳工及雇主团体之组织,集体谈判及劳资争议问题。
    3.R.W. Rideout之Pimciples of bbour Law
    Rideout氏系伦敦大学教授,Principles of I丑kⅡLaw(《劳工原理》)一书,内容详尽,由Sweet and MaxweU Ltd.出版,(一九七二年初版,一九七六年再版)。Rideout氏将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其一为雇佣契约;其二为工会;其三为工业灾害。
    4.B.A.Hepple及P.0'Higgens合著之Employment Law
    Hepple氏原在剑桥大学任敦,现为Kent at Cantebur7犬学教授。0' Higgens氏现在剑桥大学讲授劳工法。EmploymentLaw(《雇佣法》)系k(lividual Empolyment Law一书之修正版,
由Sweet and  Maxwell  Ltd.出版(一九七六年)。本书共分五章:O基本结构(Framework),以讨论团体劳动关系(Col-lective Labour Relation)为主;O雇佣条款及条件;O雇佣之纪律及丧失;O劳动关系之国际面(International Aspect);O实务及程序。
    (二)综合分析
    关于英国劳工法之内容项目,各家论述,重点尚不一致。综合观之,英国劳工法之领域包括雇佣契约、工会组织、雇主团体、集体谈判、劳资争议、工业安全卫生及社会保险等。至于内容归类,似尚未形成众所公认之理论体系,此或因欠缺完整劳动法典之故。依吾人见解,劳工法本身可分为二个体系:一为个别劳动关系法,以个别劳动者为规律对象,包括个别劳工与雇主间之雇佣契约及国家对个别劳工之保护立法;另一为总体劳动关系法,以劳工组织体(工会)为观律对象,包括工会与雇主(雇主团体)之关系,及集体谈判制度。此种体系之优点在于能够表现劳动关系之特色及劳工法之基本任务o英国学者所谓individual aspect of labour law或individual labour relations及col-lectiveabour law亦含有同样之思想。七十年代以来,英国劳工法之重要性,显著增强。吾人深信,理论体系之建立,将成为英国学者关切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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